台灣的民法不是海洋法系的
對債權人的概念就是有錢人
然後債務人通常就是窮人
所以設計出來的法律通常都是保護窮人
而不是有錢人
這個跟借貸自由
債務債權平等的觀念不太一樣
因此在台灣
自己沒錢沒事不要借錢給別人
借錢給別人是有錢人在做的事情
要借出去就要有拿不回來的打算
※ 引述《pennyleo (今朝有酒今朝醉)》之銘言:
: 我想回個題外話,你的故事,
: 其實也暗示了台灣極為保護債務人
: 台灣的法律,能夠用來對付債務人的法律幾乎只有民法
: 而債權人,卻常常會踩到刑法
: 我想你自己應該很清楚
: 在借貸的訴訟中
: 債務人不還錢,「詐欺」,「背信」等等罪名是完全不會成立的
: 有這種情況,也多半是民粹的結果
: 因為在台灣,向銀行借錢的人佔絕大多數,因此社會上,債務人佔了大多數,而這類的大多數中許多人,為了把自己不想還錢合理化,因此慢慢由民粹的力量弱化了債權人的權利
: 給大家做參考啦
: 台灣許多法律,真的是照著民粹去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