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 笑死人 無法證明有221違反意願 直接用227不就代表法官認為嫌犯跟女童"合意性交"?
: : 在那邊跳針"法官只有說無法證明違反意願"不是說"合意性交"
: : 根本在玩文字遊戲!
: : 沒有違反意願跟合意性交 到底差在哪?
: : 只有法匠才能看懂之間的差別!
: 所以閣下不知道227的由來?
: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 第 221 條
: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這原是由舊刑法221條二項的準強姦罪而來的
: 在民國88年修正為
: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 第 221 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其修正理由略謂
: 三 原條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要「
: 摙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方面更大的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
: 並將同條第二項搬至227
: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第 227 條 立法理由
: 一 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準強姦罪」,改列本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四條
: 第二項「準強制猥褻罪」改列本條第二項
: 所以不是合意不合意的問題
: 而是221的構成要件裡就有強暴手段的前提
: 如果沒有強暴手段
: 那就只能適用227的準強姦罪
: 這一點在中國大陸的刑法規定也是一樣的
法匠法條只有看一半?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法匠以為只有強暴手段才構成221 沒有強暴手段就是227
笑死人 後面的其他違反意願方法 這幾個字你有看見嗎?
: : 法匠既然知道有鑑定人 怎麼不找鑑定人去鑑定一下有無違反女童的意願?
: : 所以女童會自願性交嗎?
: : 直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就用227合意性交判 真是好笑
: : 等一下又有法匠又要跳針說227不是說合意性交 是說沒有違反意願性交
: : 真是一群白癡~整天玩文字遊戲
: : 把人民都當白痴!
: 同上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性行為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無論是否自願)[1],均按強姦罪從重處罰,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此罪以前稱為「姦淫幼女罪」,2002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2]將刑法第236條的罪名確定為強姦罪,取消了姦淫幼女罪罪名。[3]
: : 看你們法匠東跳針西跳針 我們人民才更辛苦!
: : 道理說不過人就亂人肉搜索 認錯人也不道歉 這就是法匠阿 怎麼可能會有錯呢?
: : 文組誤國這句話真的不錯!
: 我是不知道什麼叫文組誤國啦
: 不過在下是台大法研所畢
: 台大土木博士候選人
: 副修電機資訊
: 身旁一大堆同學也是理工法商兼修的
: 甚至還有拿李遠哲化學獎考上司法官的
: 可從沒聽過過啥叫文組誤國的
: 看來閣下對於社會科學的認知有很大的謬誤喔!
台大法研所很多程度都不好 不然李茂生怎麼三不五時在臉書罵碩士班程度差
把教唆寫成叫唆 他說他改考卷考得快吐血 根本程度連小大一都不如
你這種破程度不要自稱自己是台大法研所畢業
還拿人家中國法條出來戰 人家中國法條就寫很清楚
不管有無違反意願 都是適用那條法律
台灣法條是違反意願221 跟未滿14歲者又違反其意願222
跟未滿14歲性交是227 不就表示227是要跟未滿14歲合意性交嗎?
然後今天一個三歲女童 還有六歲女童 七歲女童
法官發神經用227合意性交 這民眾不會憤怒嗎?
找個鑑定人來鑑定被告違反女童意願 這個很難做?
很多小孩一看見大人就怕得要死 也不用大人用什麼強暴手段 看見大人走過來就嚇死
完全不敢動 這樣難道不是屬於221後段[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都有辦法生出宋朝公使錢 大水庫理論 你要跟我說沒有辦法用222重判嫌犯?
笑死! 根本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遇到權貴趕快生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大水庫理論橫空出世
遇到弱勢小妹妹 趕快嚴格罪刑法定 要嚴格證明被告違反小妹妹意願
如果沒有辦法證明違反小妹妹意願 那小妹妹就是跟被告合意性交 適用227
有無法匠雙重標準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