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僅1.84秒可反應 騎士撞人無罪

作者: OAzenO (すごいにゃ~)   2017-04-16 09:51:58
※ 引述《alcloth (呂布)》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新聞網
: 2.完整新聞標題:
: 僅1.84秒可反應 騎士撞人無罪
: 3.完整新聞內文:
: 2017-04-16 00:03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 一秒之差,騎士避過刑責。戴姓男子騎機車行進時,蘇姓婦人牽著狗突然小跑步穿越馬路
: ,他煞車不及撞死對方;法官根據監視器和鑑定報告,認定煞停時間約三秒,他只有不到
: 二秒可反應,猝不及防、沒有過失判無罪。
: 桃園地院調查,戴男二○一五年九月七日中午騎機車行經中壢區普義路,蘇婦突然牽著狗
: 穿越馬路,他撞上對方,致蘇婦頭部重創,二天後過世,家屬控告他過失致死。
: 法院審理時,戴主張沒有過失,表示當天正常行駛,因路上車多,車速也不快,蘇婦原本
: 牽狗在路邊散步,卻突然穿越馬路,他緊急煞車閃避仍無法煞停才撞上對方。
: 法官將事故送鑑定,公路總局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蘇婦突然小跑步穿越道路,是肇
: 事原因。
: 法官勘驗監視器,看到戴時速約卅到四十公里,一秒鐘後,蘇婦突然從路旁轉向跨入路面
: ,再下一秒就小跑步橫向穿越道路、戴向右閃避後撞到蘇女。
: 逢甲大學事故研究中心分割檢視錄影畫面,根據煞停時間計算,時速卅公里要二點六三秒
: ,四十公里要三點零一秒,而被害人闖入車道,戴只有一點八四八秒反應、煞停,法官因
: 此認定被害人轉向穿越馬路的突發舉動,讓戴猝不及防,無需負擔過失責任,判決無罪。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05863
: 5.備註:
: 法官英明,中午該吃三寶飯!
: 三寶家屬不要亂告人好嗎?
過失的要件大家常常說是應注意未注意
事實上是三個條件
1.應注意 2.能注意 3.不注意
大家都忽略了第2點能不能注意的條件
此案來說
的確駕駛應注意而未注意
但第2點來說 法官認定這是個理論上不能注意的反應時間
因此無過失
所以不要以為車禍一定雙方都有過失
能證明反應時間短到無法注意的狀況下 有機會拚無過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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