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修法禁吃貓狗肉 CNN:重要里程碑

作者: ERQQ (EQQR)   2017-04-13 11:53:07
原文底下討論太長了,我試著發一篇文歸納看法,
先說我是支持的
先大致說明禁狗肉相關法的經過
2001年明定禁止因經濟用途屠宰
當時的立法理由:
A「為維護生態平衡及國家形象,特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為經濟用途而殺死特定種
類之動物,例如犬、貓與人關係特殊,國人已漸接受不食其肉之觀念,故訂定第二項,以
排除假借經濟目的而任意殺死動物。」
B『禁食狗肉之規定是否違反「過度禁止原則」,以致過分干涉人民之自由?本席等認為涉
及社會文化價值判斷,台灣社會既未如韓國有所謂「吃狗肉」之社會傳統文化,狗肉亦非
唯一之「肉食來源」,況且目前台灣人將犬貓等「寵物」視為人類之朋友、伴侶、甚至是
「家庭成員」的社會共識也很高,已不會將其視為「肉類食物」,則此項禁止規定,干預
人民生活之程度極低,應可通過前述立法原則之審查。』
2017禁止食用
理由google不到,有個人推測,後面會提到
反對理由: 吃狗肉是自由,限制自由違憲。
贊成理由:
憲法
第 22 條 (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簡單說就是將貓狗列為禁止宰殺之寵物有助於增進公共利益所以可以限制
反對理由: 公共利益為何?
贊成理由: 看第一段立法理由A跟B
反對理由: 理由B中的無食狗傳統跟理由A的已不接受食狗肉觀念是錯的,
禁止前還是有人會吃!
贊成理由: 原PO看法 : 2001年明令禁止前的確存在香肉店,但是數量極為稀
少,雖然台灣早期社會會吃狗肉,但從禁止前狗肉店就幾乎絕跡的情況看來,吃狗文化
式微是真的,而當時有社會共識是要禁止屠宰狗肉,所以聲音壓倒反對者。
反對理由: 所謂的公共利益太含糊,終究只是因為貓狗可愛,
吃貓狗有人會崩潰。
贊成理由: 就算在禁止前,狗肉的養殖跟屠宰也沒有到達一定的經濟規模,
所以缺乏監控,導致衛生、疾病跟缺乏人道屠宰問題,
而且私宰問題會導致某些人家中的寵物狗因為走失被抓走甚至被偷走
(印尼的狗肉中有一半是來路不明的)
(台灣到現在的豬羊還是有私宰,逃避稅金,甚至羊肉有一半是私宰)
另外,當貓狗變成許多人家中的一員的時候,若還開放屠宰跟食用,會有人不開心。
反對理由: 多數人不開心也可以當立法理由嗎
贊成理由:
那只是原因之一,而且事實上法律就是要參考民情,而民主制度就是多數決。
所以若同性婚姻讓多數人不開心,台灣絕對不可能執意通過,(雖然也許被認為是對的事)
還有像是死刑存廢與否、通姦罪存廢,最後都是要參考民情。
反對理由: 都已經禁宰了為何還要禁吃,多此一舉。
贊成理由:
個人推測因為常常抓不到屠宰源頭,宰完立刻把肉分送出去根本抓不到,
所以才進一步禁止 「食用」、「持有」。
個人整理出來的是這樣,當然我的立場是贊成的,有其他反對理由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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