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有權拒絕載客
跟航空公司有權以強制力,使用暴力、不惜流血,把已經坐在座位上的乘客強行拖走
這應該是兩回事
有權拒絕登機是一回事
使用暴力 使用接觸身體的暴力強制行為又是另一回事
前者只是民事關係 乘客尚未登機之前 你可以在登機門把他擋下來
OK 沒問題
但已經登機就定位之後,除非對方自願交換位置
你可以以利誘之 一架飛機幾百人
你把補償價碼提高 我不相信真的沒有人願意換一個班次搭飛機
只要捨得出錢 難道真的幾百人找不出區區1個位子可以交換? 不合情理
不然對方又沒有犯罪 也沒有危害安全 憑什麼要被暴力脅迫、侵犯?
這是只有國家公權力、司法機關才有權力做的事
航警也只有在對方觸犯航空安全法規的時候才能這麼做
比方說對方有危險物品之類的
因為民事上的票務糾紛 就去侵犯刑事上的身體法益、自由法益
很明顯不相當
手段和目的也不相當
所以航空公司有罪責 決策的人該負刑責 公司也該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