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支付寶能付贖金嗎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4-10 19:49:48
※ 引述《Vett (Vett)》之銘言:
: ※ 引述《Gilardino (吉拉)》之銘言:
: : 最近李明哲事件炒得沸沸揚揚,今天妻子台胞證還被中國註銷無法到對岸贖人。根本就是
: : 對台灣人的羞辱。
: : 是不是台灣太落後,如果支付寶暢通,直接用支付寶付贖金,李明哲妻子就不用受到中國
: : 政府這種侮辱?
: 2017年3月19日,李明哲搭乘長榮航空BR807航班,從台北飛至澳門,
: 再由澳門進入中國大陸後失去聯繫。
: 大陸學生周泓旭於3月9日被台北地檢署以違反《國家安全法》羈押禁見,
: 也沒有律師協助辯護。
: ======
: 台灣隨隨便便就羈押大學生
: 沒有支付寶就算了 口口聲聲人權 連律師也不給
: 有沒有我押別人可以 別人對我就是綁架的八卦啊
: 呵呵
: 家屬好像從頭到尾沒說過
: 為什麼李sir從澳門進珠海?!
拜託,要吹牛也打點草稿好嗎?
自刑事訴訟法於1997年修正之後
檢察官就沒有羈押權
所有友對於被告人參限制的處分
只能由法院為之
而此類種重大刑案又屬強制辯護
必須有辯護人在場法院才能為裁判
且法院不得拒絕辯護人與被告接觸討論案前
這跟中國目前不需經法院裁判
直接有檢調機關拘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能類比嗎?
你真是哪壺不開題哪壺啊!
第 34 條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
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
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
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
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http://www.nownews.com/n/2017/03/10/2435660
台北地檢署昨天指揮調查局國安站,對周男展開搜索、約談,訊後認為周男涉嫌重大,且有串供、逃亡之虞,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今天上午10點半,北院召開羈押庭審理;據了解,周男矢口否認犯行,但北院認定其有逃亡、串證之虞,將他收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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