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臉書訴苦終於離開這個鬼地方 女離職挨告

作者: steve5 (峰)   2017-04-07 11:27:04
其實這篇是回應原文下方留言的,
某人說把檢察官不起訴稱為法院認證是法盲,
唉....
雖然的確把檢察署直接稱為法院是不夠精準,
但說成法盲就太過份了!
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人民遭逮捕應於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
這裡的法院指的就是地檢署
另外法院組織法第58條中亦規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當然檢察署不完全等於法院,
法律人為求精準用語,
所以將檢察官的偵查程序過程地點,
和法官的審判程序過程地點,
分別以檢察署和法院來稱呼!
但是依實務和現行法律規定檢察署的確也是法院(的一部分)啊,
將地檢署稱為法院最多是用語上和法律實務上人士不同(或不夠精準),
但說是法盲?恐怕沒想到地檢署是法院(的一部分)會比較嚴重!
作者: nmnai (奈米奶)   2017-04-07 11:31:00
長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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