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兩員工吵架只開除一個 法官判不當解僱

作者: KanoEikou (A MAN B MAN イケMAN)   2017-04-04 15:32:04
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兩員工吵架只開除一個 法官判不當解僱
3.完整新聞內文:
2017/04/04 00:01
陳姓男子2014年在北市自然風涮涮鍋餐廳當外場服務員,因工作細故與楊姓女同事吵架,
老闆認為陳男辱罵楊女,使顧客側目議論紛紛,嚴重破壞工作秩序及餐廳聲譽,將陳解雇
。陳不服打官司求償資遣費等共16萬餘元,台北地院認為2名員工吵架,不構成「情節重
大」解僱理由,且2人吵架,老闆卻只開除陳男不公平,計算後判餐廳須付陳男資遣費等3
萬3千餘元。
陳男指稱,事發時是中午用餐時間,有不少顧客點肉,但內場同事楊女未依顧客點單順序
切肉,所以他好意提醒楊女要看單子上點餐時間先後順序來處理,以免先點餐的顧客看到
晚點餐的顧客餐點先上,會不高興,但楊女竟回一句:「看不到。」他好意提醒說這樣會
有客訴,楊女又回:「看不到。」於是他指著單子上的時間說:「時間在這裡。」楊還是
回:「看不到。」他氣不過才說:「妳眼瞎了嗎?」楊女卻回嗆:「你才眼瞎。」隨即吵
了起來。
餐廳則辯稱,陳男態度惡劣把楊女罵哭,嚴重影響顧客用餐情緒及餐廳形象,違反雙方勞
動契約「忠誠勤勉」義務,且達「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程度,所以依《勞
基法》規定解僱。
其他員工作證說,確實是楊女沒有按照順序出餐,陳男提醒她,楊女回答「看不到」才吵
起來,沒有客人反應吵架太大聲,後來老闆要2人互相道歉、握手言好。
法官因此認定,吵架原因是陳男維護客人照順序取得餐點的權益,不能說他違反職場忠誠
義務,也不能證明他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即使餐廳認為陳男與楊女彼此爭吵「情
節重大」,那就該把楊女同時解僱才對,因此認定餐廳開除陳男不合法,由於陳男沒有訴
請恢復僱傭關係,因此判餐廳應給他資遣費等3萬3千餘元。可上訴。(丁牧群╱台北報導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tinyurl.com/m58vsgy
5.備註:
這老闆沒有是非 不過楊女和老闆到底是什麼關係啊?
作者: Nagato (長門)   2017-04-04 15:33:00
根本母豬
作者: s01714   2017-04-04 15:35:00
台女犯錯唸不得?
作者: tengobo (潶痞)   2017-04-04 15:43:00
有人跟我一樣覺得這女的跟老闆有一腿 所以老闆不開除嗎?不然正常都是處罰這女的才對 怎會是男的
作者: jerry1919 (蛋黃哥)   2017-04-04 15:45:00
應該是有兩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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