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hn7864 (天天)》之銘言:
: 吳宗憲不滿妨害名譽除罪化:強姦也除罪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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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為保障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決議將妨害名譽除罪化,單以民事訴
: 訟處理,引起各界熱烈討論。綜藝天王吳宗憲對此表達不滿,直言:「那強姦也除罪算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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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31)日吳宗憲與女兒吳姍儒投資的「Pocket Wang王家口袋燒餅店」舉辦試吃活動,
: 被問及對妨害名譽除罪化的看法,吳宗憲語帶不滿地表示:「台灣的法律經常就是頭腦不
: 好,做這些錯誤的思維,其實這一個項目是應該要加重的,你看美國就是這樣,參考一下
: 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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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宗憲強調:「立這些法的人本身不是名人,怎麼可以沒罪呢?」最後撂下一句:「那強
: 姦也除罪算了!」在一旁的吳姍儒趕緊制止老爸:「不要再亂講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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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goo.gl/u7n6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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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名譽除罪化和通姦罪除罪化都討論很久了,尤其是在很多民眾濫訴的情況下,
尤其浪費「刑事」司法資源,這部分八卦板板友們,應該是感同身受吧。
以公然侮辱罪為例,侮辱係指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
,在這種定義下,在解釋上就有很大的空間了,嚴重點來說,兩個人在公共場合吵
架,任何話都有可能構成本罪,難道吵架兩邊罵來罵去,就能構成本罪,是本罪的
立法目的嗎?個人認為不是,但是實務上這種案例履見不鮮,為了許多只會被判處
易科罰金或罰金的案件,從報案開始,花費許多警察、檢察官、法官的精力,進而
造成法官、檢察官沒有時間去傾聽那些被害更嚴重的被害人的聲音,真的值得嗎?
再者,甘添貴老師把妨害名譽罪所保護的法益分為外在名譽和感情名譽,公然侮辱
罪所保護的是感情名譽,所謂的感情名譽係指一個人對於社會就其人格價值所為評
價之主觀感受或反應,個人覺得這個定義很好,要成立這個罪最重要的要件是「社
會就其人格價值所為評價」,兩個人吵架,罵來罵去會是「社會就其人格價值所為
評價」嗎?很明顯不是。以https://goo.gl/ju0QE4這個案例為例,「…我操你媽會
不會開車…幹你娘…智障…雞巴…爛貨…爛貨你去死啦…」,雖然很難聽,但真是
的像法官認為的「足以產生輕蔑被害人人格的構成要件」嗎?大家自己摸在良心說
,看到A罵B上開言詞,大家會覺得A沒水準,還是因此輕蔑被害人的人格呢?我個人
是前者,既然A講這些話,並沒有造成他人輕蔑B的人格,真的有嚴重到要去用刑罰
處罰嗎?
現在公然侮辱罪的濫訴,很大的原因就是因為民眾幾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從頭到尾
的成本都是國家(納稅人)在負擔,除罪化後,只能用民事求償,當事人就必須要
自己繳納裁判費、負舉證責任,也能適度的減少濫訴的情形。
至於,有人說這樣會讓沒有錢的民眾被罵假的,或是有錢的人就能開心的罵人,這
不單單是妨害名譽除罪化後有可能產生的問題而已,就前者而言,過失毀損他人物
品也是沒有刑事責任的,加害人不賠償的話,很多人不也是因為損害輕微就摸摸鼻
子認了嗎?就後者而言,那一種行政罰(例如超速)不是有錢人就能任性的呢?(
當然,繳不起違反勞動法規所課處罰鍰的中小企業除外)
總而言之,個人認為應該除罪化,就算沒有除罪化,妨害名譽罪的解釋上也應該再
限縮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