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淫狼硬上心儀女 竟辯「沒穿內衣有性暗

作者: kutkin ( )   2017-04-02 16:09:50
判決書來了
【裁判字號】 105,侵訴,134
【裁判日期】 1060324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訴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守岁
選任辯護人 李世才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9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丙○○與已成年之甲(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
詳卷)係朋友關係,丙○○雖知甲已有男友,卻仍對其有
愛慕之意。民國105年3月14日凌晨零時6分許,丙○○至甲
位於臺中市北區一中街(地址詳卷)之居所,為甲送宵夜
,甲食用一些後,因想睡覺,而丙○○仍在屋內使用筆記
型電腦,遂對丙○○表示其要先睡覺,請丙○○離開時將其
喚醒鎖門。甲上床睡覺後,丙○○繼續留在上開房屋內休
息,迄同日上午9時許,丙○○因喜歡甲情不自禁,竟基於
強制性交之犯意,先以身體強壓在床上睡覺之甲,而將甲
驚醒,繼不顧甲明確說「我不要」,並以手推腳踢及扭動
身體之方式抗拒,仍強行將甲之上衣掀至露出胸部處,並
以1手將甲之2手強壓在甲頭部上方,再以另1手將甲之短
褲及內褲一起強拉至腳踝處後,強行將其陰莖插入甲之陰
道內抽動,並射精在甲之腹部,而以此方式,對甲為強制
性交一次。丙○○完事離去後,甲隨即將此事透過通訊軟
體LINE告知其女性友人(網路代號○貴妃),其女性友人再
以電話告知甲之男友楊○○(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楊
○○得知後,即帶甲前往醫院驗傷,醫院再通報警方處理
,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有於前開時間地點,將其陰莖插入
甲之陰道內抽動,並射精在甲腹部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
對甲施予強制手段及違反甲之意願,辯稱:甲雖然已經
有男友,但還是常常跟伊逛街,並對伊說些不讓其男友知道
的事情,甲也知道伊喜歡她,案發當天甲有同意伊睡在床
上,伊上床時,甲還沒睡,伊與甲就有親吻及擁抱的行為
,一直到早上伊抱住甲並壓在其身上時,甲雖有說不要,
但伊以為甲可能是因為剛跟男友在一起,覺得這樣不太好
,不是真的拒絕,甲身體雖也有扭動,但動作並不大,伊
以為甲是願意的等語。另辯護人辯護稱:甲知道被告喜歡
她,當天在LINE中並同意被告睡其床上,衡情甲應有容許
被告與其同床共眠,其意慾如何,已盡在不言中,況甲證
述其當夜僅穿短褲及T恤,沒穿內衣,如謂女方並無欲與男
者行歡做愛之想法或意願,即與常情有違等語。
(二)、經查,甲蔼於警詢中證稱:「丙○○於105年3月13日晚上
LINE給我主動說要送餛飩湯給我,所以他在3月14日零時6分
左右開白色自小客到我現住地的樓下,由我開門讓他上樓,
上樓後,我吃我的餛飩湯,他玩他帶來的蘋果筆電,我吃一
半因為很累,所以我就跟他說我要先休息,然後交代他,他
可以繼續玩,玩到要走時,再叫我起床,我會鎖門。但105
年3月14日約9時左右,我躺在床上被他嚇醒,因為他突然用
他的身體把我壓住,他想親我,我的頭瞬間轉開,我就質問
他你在幹嘛,他就講:『妳不知道我很喜歡妳嗎?』,講完
他就先用腳把我的腳壓住,我想用手抵抗把他的身體推開,
他就用雙手把我的雙手壓住後,1隻手後壓住(我)的手、1
隻手脫我褲子和內褲(我穿短褲和厚的棉T),而後他用手
摸、不斷的摸我下體,因為我很緊張所以我不知道我有沒有
濕,摸的過程我有很明白的跟他說,我不喜歡他這樣,也有
用手推他,用腳踢他,用手擋他的臉抵抗,但是在抵抗過程
,我體型和他相比太過懸殊,所以我沒辦法推開他,之後我
就感覺到他把生殖器放入我的陰道內,放進去之後,他要親
我,我用手摀住自己的嘴巴,他把我的手抓開,把嘴靠上並
對我吐舌,我用牙齒擋他的舌頭,後來他就親我的脖子,然
後上下的動,大概動了5至6分鐘,他就拔出他的生殖器射精
在我的肚子上,射完之後,他就拿衛生紙擦掉我肚子上的精
液和我下體的液體,擦完後他就把衛生紙丟在垃圾桶,他就
走去廁所清潔,我那時躺在床上,很無力很難過,他清潔完
後有走過來跟我說話,我是背對躺著沒有理他,他問我怎麼
了,我一開始都沒回答,直到他問了10幾次,我才開口說:
『你有尊重我嗎?』,他回說:『那妳有尊重過我嗎?』、
『有想過我的感受嗎?』、『妳知道我喜歡妳,為何還跟別
人一起?』,我都沒回答,後來他走過來要抱我,我就生氣
的冷靜的跟他說:『你不要碰我、你走』,他走之前我跟他
說:『你不怕我跟我男友說嗎?』,他回答當他義無反顧的
在做這件事的時候,他就是不管其他人的想法是怎樣,他只
想要好好的喜歡我,然後他就走了。」等語(參偵卷第12頁
背面-13頁)。舰於偵訊中證稱:「丙○○有追求我,是今
年105年農曆年後我跟我男友在一起後,被告才說喜歡我,
我拒絕他之後,他也不是有很明顯的追求,互動跟之前一樣
,我是因為丙○○才認識我男友,我男友與丙○○是同事。
105年3月13日當天,所以同意丙○○送餛飩湯給我,並進入
到我房間,是因為之前很熟,我跟他關係很像哥哥與妹妹,
他會送衛生紙與水來我家關心我,對他沒有防備心,我跟我
男友在一起後也是差不多,但我拒絕他之後,他曾經有跟我
說過不想做朋友了,但我跟他說沒有必要做到這樣,也因此
我才會對他當天送湯,沒有想太多。當天早上大約9點多時
,他突然壓在我身上,我被他嚇醒,把我抱著很緊,我有推
開他,我問他『你在幹嘛』,他說『妳乖乖聽我的話』,我
說『我不要,你要幹嘛』,接著他沒有講話,很用力將我壓
在床上,接著我的手放在身體上方,被他用一隻手壓著,他
另一隻手本來要將我的衣服全部脫掉,但沒有成功,他將我
的衣服往上掀露出我胸部,我當時沒有穿內衣,接著他用腳
將我的腳壓住,再用一隻手將我短褲及內褲一起脫掉,脫到
腳踝的地方,他還有親我的脖子跟嘴巴,他也有將他陰莖插
入我的陰道內,動作直到射精在我的肚子上,他沒有帶保險
套,他過程中都沒有講話,過程中,我一直有講我不要,並
有推他的肩膀,也有用腳踹他,但我踢不到,當他要把陰莖
插入時,我也有扭動抗拒,他射精完後,他就去廁所清潔,
當時我躺在床上背對著他,他問我說『妳怎麼了』,我說『
你怎麼可以不尊重我?』,他回我說『那妳有尊重過我嗎,
妳不知道我喜歡妳嗎?』,然後我就沒有講話,被告還一副
很無所謂的態度走掉了,他離開前還跟我說想法不要這麼負
面,這個沒什麼,還問我說今天可不可以幫他剪頭髮。被告
跟我發生的性交行為沒有得到我同意,也沒有問我,是違反
我的意願。」、「(問:被告稱,當天他在妳房間時,本來
他要睡在地板,是妳同意他上妳的床與他一起睡並讓他抱著
妳及親吻妳,有無此事?)我有同意他睡我的床,他來拿餛
飩湯給我之前,他有先用LINE開玩笑問我,他可以睡我房間
地板嗎?我說不用這麼可憐,我床可以借你睡,我後來不知
道他有無到我床上睡,但我沒有跟他抱在一起,也沒有跟他
接吻。」等語(參偵卷第41頁背面-42頁)。胪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問:被告在幾點到,幾點離開的?)大概是晚
上12點多時到的,離開的時間是在隔天天亮後才離開。」、
「(問:這期間妳跟被告是否有發生性行為,經過為何?)
有,我只記得我被他嚇醒的,因為我醒來時他就壓在我身上
,我也不知道他如何會壓在我身上,我才臨時醒來,我有質
問他說,你要做什麼?他沒有回我,我就跟他說你在幹嗎?
他就開始親我,我就開始反抗他,一開始我有口頭跟他說我
不要,我不喜歡這個樣子,之後他開始把我抓的很緊,我才
開始動手、動腳,我有踢他,這個過程他身體都是壓在我的
身上,然後他有回我一句說,你不知道我很喜歡妳,我有回
他說,你可以不要這個樣子嗎?然後他沒有理我,當時我有
穿厚的棉質T恤及短褲,之後他有把我的褲子及內褲一起脫
掉,衣服沒有脫掉,然後他就用力的把我腳扳開,我有掙扎
,然後他之後就將他的性器官放到我的陰道裡面。」、「(
問:這個過程妳都有抵抗他?)有。」、「(問:3月14日
之後妳跟被告還有無聯絡?)3月14日差不多他完事之後,
我有問他,你為何要這樣對我,他回我,說這個沒有什麼,
叫我不要大驚小怪,情緒不要那麼負面,還有回我說,他中
午想要剪頭髮,然後我就回他說,我沒有辦法面對你,朋友
也不用當了。」、「(問:妳在檢察官105年5月3日的訊問
筆錄,檢察官問妳,被告稱他在妳房間,本來要睡地板,但
是後來妳有同意他睡妳的床,並說妳同意他上妳的床與他一
起睡,並讓他抱著妳、親吻妳,有無此事,妳說:我有同意
他睡我的床,他在拿湯給我之前他有先用LINE問我,他可以
睡我房間地板嗎?妳說不用這麼可憐,我的床可以借你睡,
是否如此?)我們有聊過類似的話題,但是我是用開玩笑的
方式,被告也沒有問我說他可以抱我或是親我。」等語(參
本院卷第58-59頁)。綜甲前開所述,被告係因喜歡甲,
卻未尊重甲之意願,於當日上午9時許突然以身體強壓在床
上睡覺之甲,而將甲驚醒,復不顧甲明確說「我不要」
,並以手推腳踢及扭動身體之方式抗拒,仍強行將甲之上
衣掀至露出胸部處,復以1手將甲之2手強壓在甲頭部上方
,再以另1手將甲之短褲及內褲一起強拉至腳踝處後,強行
將其陰莖插入甲之陰道內抽動,並射精在甲之腹部。
(三)、次查,被告蔼於警詢中供稱:「我與甲不是男女朋友,是
朋友關係。我脫掉她的衣服時,她有抵抗,我要將性器官放
進她性器官時,她有說不要。我與被害人發生性交並完成行
為,我沒有經過她同意,我沒有詢問她。我與被害人發生性
交行為過程中,她有抗拒,她沒有把我推開,但她有一直往
後不要讓我進行性行為。我覺得她有喜歡我,我一時情不自
禁才會跟她發生關係,我現在知道錯了,也很後悔。」等語
(參偵卷第9頁背面-10頁)。舰於偵訊中供稱:「(問:你
有無於105年3月14日上午9時許,違反告訴人意願,強制與
告訴人發生性器官插入之性交行為?)有。我有將陰莖插入
到她陰道內,她有說不要,但沒有喊救命,她有抵抗,她抵
抗方式是我人趴在她身上時,她身體往床頭的方式要閃躲我
,不讓我插入,但沒有很用力。」、「(問:你們發生性交
行為之性交姿勢?)我趴在她身上,她上半身整個掀起來,
我將她短褲及內褲全部脫掉。」、「(問:為何告訴人證稱
,你跟她發生性交行為過程中,她整個手腳均被你壓制,她
有說不要,及推你肩膀,並用腳踹你,及扭動身體來反抗?
)沒有。她只有閃躲我。」、「(問:告訴人既然都說不要
,並閃躲你,不是代表她不想與你發生性交行為,你硬要與
她發生性交行為,不是違反告訴人意願?)是。」、「(問
:提示卷附簡訊,這是否為你事後傳給告訴人之道歉簡訊?
)是,這是我傳給她的道歉簡訊,我跟她很好,也有曖昧」
、「(問:涉嫌強制性交,你是否認罪?)認罪。」等語(
參偵卷第53頁)。又甲提出被告發給其之簡訊內容記載:
「我真的很有心跟妳道歉,對不起,都是我的問題,我一直
都在反省,妳不要這樣子好嗎。」等字(參偵卷第48頁)。
綜被告前開所述及所發之簡訊,其係因一時情不自禁,對甲 ○為性交行為,惟於
與甲性交前,未詢問過甲之意願,徵
得其同意,於性交過程中,甲有說不要,並有抗拒,一直
往後閃躲,不讓被告進行性行為,事後被告有發簡訊向甲
道歉,並在檢察官偵訊中表示認罪。
(四)、甲提出案發後其手機LINE截圖顯示:蔼甲說:「電腦還你
,但我不會幫你剪頭髮。我不知道你是怎麼樣的一個人,但
你讓我覺得我自己隨便了,你不是我男朋友,我更不會跟你
在一起,我沒有辦法看到你,你讓我覺得自己很糟糕,你不
怕我跟楊○○說?」等語,被告說:「可以不要這樣嗎,所
以你認為我是那種很隨便的人嗎?意思是說以後不要見面?
」等語(參偵卷第18-19頁)。舰甲說:對不起。楊○○說
:他對妳做什麼事?到底發生什麼事。甲說:我不喜歡的
事。楊○○說:那個?強迫妳?甲說:恩。楊○○說:妳
無辜,委屈,我會幫妳討回來。甲說:我沒有好好保護自
己我對不起自己也對不起你。楊○○說:重點是妳讓他上去
就是不對了,我是怕這一點而已。甲說:你可以不要我沒
關係。楊○○說:我不會不要妳。甲說:我都不想要我自
己了(參偵卷第21-22頁)。胪案發當天甲主動將其與被告
的前開LINE內容轉傳給○貴妃看後,又跟○貴妃說:「他(
即被告)今天原本要來剪頭髮,一大早他就帶餛飩湯來找我
,只是我很難過的是,他強迫我最不該做的事,我不知道該
怎麼辦了。上面是他傳的。原本我信任他把他當很好朋友。
可是他卻這樣。我不想看到他了。楊○○怎麼辦。我該說嗎
。那我要跟楊○○說嗎。今天發生的。我覺得自己很糟糕。
我跟守岁說你不尊重,他回我,那妳有尊重我嗎,妳有顧慮
過我的感受嗎,為什麼要跟別人在一起。我不知道要怎麼接
受我自己。」等語(參偵卷第47頁)。足見事發後甲難過
到沒辦法再見到被告,也沒有辦法幫客戶即被告剪頭髮,並
認為被告的行為讓她覺得自己很隨便、很糟糕(應係指三更
半夜讓被告到房間),並向被告表明她是不會和被告在一起
的,又主動向○貴妃說被告不尊重她,強迫她做了這件事,
她男友要怎麼辦,她要不要跟男友楊○○說,而楊○○得知
並向甲確認係遭被告強迫後,即安慰甲說要幫她討回公道
,又說甲讓被告上去是不對的,三個人的LINE對話甚為自
然並合常情,顯非欲為訴訟所做之佈局。茲於被告對甲為
性交行為時,若甲口說不要,身體閃躲等舉措,僅係欲拒
還迎的表現,則甲自無於事後如此難過、自責,沒辦法再
見到被告,及冒著男友楊○○與其分手之風險,主動將此事
告知○貴妃,而予張揚之理,此亦可信於案發當時,被告應
該可以感受到甲確實沒有意願與其性交之抗拒強度,而無
誤認甲係與其兩情相悅之情形,此從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
院所出具之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中記載:「甲
陰部3、9點鐘方向有撕裂傷。」等字(置於偵卷第59頁之證
物袋內),亦可得知。
(五)、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蔼甲明知被告喜歡她,卻
讓被告三更半夜送宵夜到其房間,孤男寡女獨處一室,並逕
自睡覺,固欠妥當。然甲於案發當時才20歲(年籍詳卷)
,其於前開發給○貴妃的LINE中並提到「原本我信任他把他
當很好朋友」,是以甲應係年輕識淺,思慮欠週,不忖事
情之嚴重性,並信任被告的友情,才讓被告入室,非能謂甲 ○因此而有與被告同
床共眠甚至做愛之意慾。舰被告陳稱案
發當天甲有同意其睡在床上,其上床時,甲還沒睡,其與
甲就有親吻及擁抱的行為。然此為甲始終否認在卷。又被
告於本院陳稱:甲上床5分鐘左右,我就上床了等語(參本
院卷第82頁背面),而被告與甲果於5分鐘內先後上床,且
在清醒中親吻及擁抱,則雙方若均有性交之意願,應係在該
親吻及擁抱之氛圍中接續進行,豈能等到上午9時許,是以
此若非被告所稱親吻及擁抱乙事為虛,就是甲雖與被告親
吻及擁抱,但並無與被告性交之意願。胪甲當天係上半身
穿長袖棉T恤,裡面無內衣,下穿運動型短褲,裡面有內褲
,此經甲及被告陳述在卷(參本院卷第58、83頁),此種
室內穿著在當時3月份之氣溫中,應該適切。而長袖T恤搭配
運動型短褲,街上處處可見,大家習以為常,若要謂其清涼
性感,實屬少見多怪。又內衣對女性而言,也是一種束縛,
於回到家中甚至睡覺時,為求放鬆,不穿內衣,自屬極為正
常之事,況當時甲穿著長袖棉T恤,裡面有無穿內衣,應該
也不明顯。是以非能以甲當時之穿著,指其有與被告行歡
做愛之想法。
(六)、綜上,本院認被告前開所辯,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甲 ○所指,則與其他
事證相符,應堪憑採。此外,本件復經證
人楊○○於偵訊中證述「是○貴妃跟我說被告對甲做不該
做的事情,我就打電話問甲,我下班後,就帶甲去驗傷。
」等語明確(參偵卷第43頁),並有現場照片12張在卷可佐
(參偵卷第31-36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已堪
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爰審酌
被告否認犯罪,諒無悔意,與甲係朋友關係,據甲稱被告
也會幫其購買餐點及居家用品(參本院卷第60頁),交情應
該匪淺,係因愛慕甲情不自禁而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手段
亦非極惡,情節非重,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勉持之生活狀況(參偵卷第9頁),尚未與甲達成調解,取
得其諒解,為滿足一己之私慾,對甲為本件性侵害行為,
實屬不該,並使甲身心受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作者: tyrande (泰蘭德)   2017-04-02 16:10:00
落落長 end
作者: mzmzz (芋頭)   2017-04-02 16:11:00
工具人哭哭
作者: gn00029914 (^_^)   2017-04-02 16:11:00
以後看判決書就好了
作者: tchialen (艾媽 挖愛哩)   2017-04-02 16:11:00
因喜歡甲情不自禁 甲甲不意外
作者: gino0717 (gino0717)   2017-04-02 16:11:00
一堆甲
作者: tryagain24 (wilson156)   2017-04-02 16:13:00
乾妹妹=想幹幹不到又一實例
作者: kolling (kolling)   2017-04-02 16:14:00
結論就是他只動了5個蘇美時間就射了
作者: kevingginin (誰知道5566是誰)   2017-04-02 16:15:00
甲來甲去
作者: GSHARP (Mr.Q)   2017-04-02 16:15:00
#原來是甲甲
作者: randall1234 (威軒沙)   2017-04-02 16:17:00
五六分鐘就射了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7-04-02 16:17:00
扭動,配合…抱歉,看錯,都是k的錯。
作者: Whitening (whitening)   2017-04-02 16:17:00
最慘的是男友吧
作者: madden (《我是一個小說家》)   2017-04-02 16:19:00
這邊不是法律版
作者: randall1234 (威軒沙)   2017-04-02 16:20:00
明明除了抽插跟射精其他都各說各話,但男的是必敗的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7-04-02 16:20:00
拿到錢後跟男友去玩吧…
作者: cw6048 (11111111111111111111111)   2017-04-02 16:20:00
寫的也太詳細了 用個懶人包吧。
作者: s902131 (黃金腎鬥士)   2017-04-02 16:21:00
母豬
作者: chapulin1222   2017-04-02 16:23:00
縮到20字以內重說一遍
作者: lazo (臘肉)   2017-04-02 16:23:00
作者: sck3612575 (setsuna)   2017-04-02 16:24:00
女的問題不比強暴的人小
作者: Zeropapa (新時代)   2017-04-02 16:24:00
~一時五蘇美 換來三年牢~
作者: Zhenx20805 (未實現損益)   2017-04-02 16:26:00
就母豬阿,邀工具人到房間裡面擁抱親吻
作者: RLAPH (西表山貓)   2017-04-02 16:32:00
台女哈哈哈哈
作者: mefenamic (mene)   2017-04-02 16:35:00
台女不EY…哀
作者: DiWhite (DiWhite)   2017-04-02 16:36:00
男生做筆錄就承認惹 哪有所謂的各說各話?第三段講那樣不就心虛 可憐
作者: BIGETC (參拾西燕)   2017-04-02 16:40:00
你只標記被告呈述 這種搞法每個強姦犯都無罪
作者: kilof (KiLoF)   2017-04-02 16:45:00
異性公豬真可怕
作者: randall1234 (威軒沙)   2017-04-02 16:48:00
看完再回好不好啊,是後來改口才承認的,說不定知道自己逃不掉索性認罪刑期還比較短,當然也可能一開始就說謊,問題是你哪知道女生一口咬定被硬上到底是不是真的,中間有關鍵的證據嗎?
作者: stnighter (星星)   2017-04-02 16:49:00
還是一堆人嗆強暴犯判太輕、鬼島 幫QQ
作者: momoisacow (不良牛)   2017-04-02 17:00:00
禍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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