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遛狗懶牽繩已8人受害!3犬圍咬6歲童 警:

作者: Mbyd (軒轅過客)   2017-04-01 06:53:41
這件事情說不是警察職權大致上是對的,但是並不完全對
有兩個情形會有刑事責任、那就與警察有關了
1.故意驅使動物傷人→傷害罪、殺人罪
2.不是故意的,像是沒牽繩等造成的意外→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
所以如果當時的情形是「當事人請警察處理狗」,那應該是不在處理範圍內的
不過法律就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提過失傷害」就是在處理範圍內的
另外,對於這樣看起來好像也不是初犯的人
還有一些法可以用來對付他
1.民法:廢話,被傷害了當然要求償啊,所以可以用:
(1)彌補因侵權而受之損害;
(2)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支出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
(3)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請求精神賠償。
但是!要小心這種糟糕人不知道為什麼都會玩法律
所以要注意民法一百九十條第一項的但書(我重點整理一下,法條在下方)
a.主人能證明他已經很注意了,那麼出意外就沒他的事。
b.主人能證明動物是被其他人或動物挑動才傷人的,
那受害者可以對這個「其他人或動物的主人」求償
進一步的說,這隻傷人動物的主人就可以減輕一些責任
(附民法一百九十條第一項但書:
「若主人能證明,依其寵物的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
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主人不須負責。
又同條第二項規定,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才侵害他人者,
賠償之占有人可對第三人或該動物之占有人求償。」)
2.動物保護法
基本上有關「飼主責任」的規範都長在這
(1) 飼主責任部份
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20條第1項:「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第20條第2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2) 如果違反(1)的部份、動物保護法是有行政裁罰的(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3) 覺得該制裁一下了,可以引用動物保護法第3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第3項:違反第7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
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
第4項:違反第7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
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7-04-01 06:55:00
沒事啦 都有7次傷人的前例了還沒沒入 顆顆
作者: xdctjh (凍頂)   2017-04-01 06:57:00
作者: orfan (MISANTHROPE)   2017-04-01 06:59:00
想問 如果說: 那狗又不是我的 是流浪犬 這樣就不叫飼主?一堆養路邊狗的根本也沒晶片 根本都逃避當飼主的責任了反正出事就說 林悲不是飼主 沒出事就養牠餵牠....
作者: guligula (å’»)   2017-04-01 07: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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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ury (快馬加鞭)   2017-04-01 08:25:00
作者: kid1a2b3c4d (陳可勳)   2017-04-01 08:45:00
毒餌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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