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馬英九無罪 北院31513字判決書全文來了

作者: tl20 (↑↓)   2017-03-28 21:11:20
就這個判決書的內容
小弟分享一下看完的結果
可能不是很詳細
歡迎各大三十公分鄉民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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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先說明
馬先生這個案子是柯先生自訴告馬先生
所以法官的裁判就是以柯先生提供的證據
來看馬英九有沒有罪
法官依法不能自己蒐證
然後自訴也不會有檢察官幫你辦
所以如果本來罪證確鑿最後卻沒罪
要我說柯先生自己律師團至少要負一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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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這個案子要討論的細節在這裡
關於馬英九涉嫌教唆洩密及洩漏個人資料部分,應審究者為:
1、「專案報告一」與「專案報告二」之內容是否相同?「專案報告二」
較「專案報告一」有無新增加應秘密事項或自訴人之個人資料?
2、若「專案報告二」較「專案報告一」有新增加應秘密事項或自訴
人個人資料,黃世銘交付「專案報告二」予被告,是否係基於被告之
教唆?被告是否如自訴意旨所指,有教 唆黃世銘洩密及洩漏自訴人個
人資料之犯罪故意?
簡答
1、大部分相同  只有多詳細的通話時間
2、
八十八秒通話沒有監聽譯文
因此沒有證據
柯也沒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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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比較結果
這兩份大部分的內容都相同
不同的部分下一個段落談
這個內容意思相同的部分
有更動的地方只有贅字廢話或者全名
諸如柯委員改成柯建銘委員
「尚難認涉有何行政責任」,
修正為「至有無行政責任,事涉國會議事自律範疇,司
法機關不宜介入」這類的文字而已
然後把專案報告一些內容用表格呈現
可能是看起來比較方便
總之內容沒有增加
那這個部分來說
專案報告二的內容
都在專案報告一找的到
柯的說法是
馬在知道專案報告一之後
要求黃再去洩漏詳細內容
但是實際上專案報告二的內容跟專案報告一差不多
要我說這只能說可能馬英九理解力沒那麼好
需要人家幫他整理報告內容做成表格
而且根據證據顯示
實際上是本來就有這個整理好的表格
只是第一次沒有附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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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唯一專案報告一找不到但在專案報告二有的
是這個東西
「各方通話時間內容」之 102 年 7 月 15 日 10 時 39
分、同日 17 時 13 分之「通話時間」
也就是專案報告二裡面
把柯建銘幾點幾分打給律師跟曾勇夫電話
(專案報告一已經可以知道有給這兩個人打電話,
只是專案報告二多了一個詳細通話時間)
告訴馬英九
這樣的行為是不是馬英九教唆黃告訴他的
先不討論黃世銘第二次多洩漏的這個東西
對於柯有沒有關說這件事情根本無足輕重
那這邊有沒有算教唆洩密
就要討論那八十八秒的通話
好 問題在於這八十八秒通話沒有人監聽
所以到底誰知道
只有馬英九 黃世銘 或者那個新人物林秘書知道
基本上案子到這個地方
需要自己去證明自己有罪
想也知道馬英九不會幹這種事情
這三個人不說
沒有人能還原當時的現場
柯也沒證據
所以證據不足
另外就是這次這個案子處理的範圍是
馬英九教唆黃世銘洩密給馬英九他自己
跟馬英九教唆黃世銘洩密給江宜樺羅智強是兩個不同的案子
作者: sheagia (是唸雪茄 不是甚麼SHE)   2017-03-28 21:13:00
沒證據那你是告爽的?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3-28 21:17:00
自訴就這樣啊,哈哈哈哈哈
作者: william0612 (Will)   2017-03-28 21:18:00
還真的告爽的 就只是策略而已吧.....
作者: Anvec (鄉民)   2017-03-28 21:20:00
政治效果 有效就好 其實討論很多點 只要能證明 黃是因為馬要求而提供資料 那馬就有事 所以律師一直問林 馬是怎麼要求他跟黃聯絡
作者: digodi (我的心,有個洞)   2017-03-28 21:24:00
大概就這意思。是你要舉證別人有罪,不是別人證明自己無罪
作者: david1230 (好難想)   2017-03-28 21:39:00
問題馬早就在黃世銘洩密案做證人表示是他叫黃做報告的現在不採信高院做證詞是怎樣?還有馬自己在coco的電台又再次説一次 這法官完全不採信馬的自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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