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慘勝!車位被佔告贏獲賠60元 但訴訟費要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3-27 14:06:18
※ 引述《jazz5566 (五六爵士)》之銘言:
: 你認真問 我就認真回
: ※ 引述《Lorazin (Lorazin)》之銘言:
: : 我提2+1點
: : 1.法官所提20元的計算機礎 合理性在哪?
: : 能不能說服兩造跟大眾
: 認真要講 這個責任範圍因果關係本來就要由原告舉證
: 法院如果認為原告未盡舉證責任 以致心證無法超越門檻
: 這時候應該要直接認為請求權不成立
: 連60元都沒有
: : 2.民事原告沒有主張計算基礎
: : 請問法律人 法官是否有權責 可以主動要求原告補提供計算基礎 或給予時間補充擇日再
: : 開庭
: : (給予補充的理由是因爲 如果不提供 而以20元做基礎來判會太瞎 陷法官於不義)
: : 3.我主張以權利受損者的經濟損失作為賠償基礎
: : 細項可以慢慢算 原則上就是權益人受損時間x時薪)
: : 這個我認爲不合理的判決 如許多推文所述
: : 可分做幾個角度來看
: : 1.原告:那我這個土地 誰要停就停 我只能要求
: : 20元/hr 還不能拒絕
: : 那麼停車位 土地經濟價值豈不崩盤?
: : 2.被告 :我停 我超爽 法院認證 全國都是我的停車場
: : (那也不需要設置收費停車場了)
: : 3.ㄧ般大眾:比照被告 到處停
: : 比方說你到百貨公司樓下 看到人家月租車位
: : 也是爽停阿 反正價格ㄧ樣
: : 4.法官:反正民事你不主張 我就爽判
: : 反正原告是法盲 大眾也是法盲
: : 至於我的20元計算基礎 我說的算 不爽去上訴
: : 我還有很多判決要寫 別吵我
: : 反正判決會如何影響 我想像不到
: : 語畢 坐等法律人 針對第一二三點 指教
: 你跳太快了
: 侵權行為邏輯上是這樣的
: A侵害了B的權利 B因為權利受損而生損害 A要賠償損害
: 行為
作者: mason710 (我不是妳想像的那麼勇敢)   2017-03-27 14:07:00
鍵盤法官給推
作者: tgyhum (vinc)   2017-03-27 14:08:00
訴狀裡有寫嗎?
作者: Zeroyeu (凌羽)   2017-03-27 14:09:00
啊自己訴狀不會寫又不請律師,要法官幫你打官司嗎?
作者: A07 (加州阿宅)   2017-03-27 14:11:00
被告明知出入口註明「私人車庫請勿進入」....不是說不知嗎?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7-03-27 14:12:00
如果你法律系我還真的推個
作者: s1012518 (Oloter)   2017-03-27 14:12:00
這請律師來寫會虧吧
作者: A07 (加州阿宅)   2017-03-27 14:12:00
到底是知還是不知啊? 你搞得我好亂.
作者: askey (像鑰匙)   2017-03-27 14:12:00
人格權?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3-27 14:12:00
不知「私人車庫請勿進入」是被告過失
作者: iverson835 (晴天)   2017-03-27 14:12:00
鍵盤法官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3-27 14:13:00
就算真的不知 還是不能撤銷要約不然我去王品大吃大喝 事後說不知道價錢難道我就可以賴帳吃霸王餐?行為人不能因為過失而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正常人進出停車場都會看價錢吧?最好會不知~
作者: Lorazin (Lorazin)   2017-03-27 14:16:00
幫你推個 噓的人請 理性討論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3-27 14:27:00
1000/H 顯逾市場常理 判定980/H 為不當得利 原告無請求權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3-27 14:29:00
私人車庫愛怎麼訂價就怎麼訂價 雙方也合意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契約即成立不然有律師寫一張狀紙沒掛名就要價十萬有的小律師寫狀紙有掛名才一萬 是要怎麼比?被告自己明知私人車庫出租價格昂貴仍然提出要約雙方也成立買賣契約 原告何來不當得利?
作者: askey (像鑰匙)   2017-03-27 14:36:00
這樣都能用契約之債...我不知道該怎麼理性討論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3-27 14:36:00
原告在車庫前標註「私人車庫請勿進入」為要約邀請原告提出租金很高 被告把車停進去視為提出要約原告事後承諾答應以1000/h出租有何問題?法匠自己不知道變通就不要怪引起民怨啦!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3-27 15:08:00
哇!新解債務不履行跟要約邀請 出本債編教科書好了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3-27 15:11:00
一下實質影響力說 一下法定職權說法條明明任人解釋 還在那邊新不新解連罵人阿斗都被判妨害名譽 有夠白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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