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
應有30分鐘之休息。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
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14530/14533/
既然勞基法有正常工時 也有變形工時
變形工時分成兩週 四週 八週
其中兩週所有行業都可以
但四週跟八週勞基法有限定行業
不管哪一種變形工時基本薪資都一樣
這是不是不太合理?
變形工時就是
(1)一天工作的時數增加
(2)連續工作的天數被拉長
既然這樣 那變形工時的基本薪資跟一般工時一樣
這不合理吧?
就像同樣工作大夜班的薪資跟日班也不可能一樣
不然就沒人要做大夜班了
是不是應該修法
兩週 四週 八週變形工時
都要有獨立的最低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