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四周彈性工時連上24天班? 林美珠:勞工

作者: Leto1220 (樂透)   2017-03-23 11:03:34
依據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僅節錄四週變形工時部分)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時工作時間者,勞工每兩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依條文內容來看,這次勞動部的說法是錯誤的。
『每兩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這句話,代表四週內,不論是以第1、2週來看,或是以第2、3週來看,或是以第3、4週來看,都必須符合兩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的規範,而非只以第1、2週及第3、4週來看。
因此,若雇主要求勞工連續工作24天,是違反法律的。
手機排版請見諒。
作者: cowboy183 (水汪汪大眼睛)   2017-03-23 11:04:00
...
作者: terrytina19 (翼)   2017-03-23 11:05:00
蔡英蚊:自己去跟老闆講!!台灣老闆:自己去跟政府講!!民進黨完全執政讓勞工+年輕人生活更難過...!!不爽可以不要投民進黨!!!!
作者: knives   2017-03-23 11:10:00
政府帶頭違法又不是第一次
作者: icar   2017-03-23 11:18:00
表姐還是先熟讀勞基法吧
作者: DuvetLain (DuvetLain)   2017-03-23 11:19:00
好像行政機關才有解釋的權力,所以部長這樣說就是可以
作者: peterwu4 (notd)   2017-03-23 11:39:00
有沒有要幫大家上課,政府機關錯誤解釋法律造成人民損失,該如何自救XD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