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reeee (Adieu chérie)》之銘言:
: 明明知道有些反同團體反應會很激動
: 為什麼還要去挑釁他們?
: 用意是?
: 話說怎麼知道他們是反同團體的?
: 前面沒跟到 求解
: 就這麼剛好遇到嗎
四叉是自拍,
而被當作背景的人是在公共場所的活動,
並沒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也很難主張肖像權。
退一步說,
就算認為被拍入鏡有侵害到肖像權好了,
那就依照民法去主張啊!
什麼時候臺灣人的常識變成
不喜歡被拍就可以把拍攝者圍住(可能涉及妨害自由罪)?
甚至摔別人的手機(可能涉及毀損罪)?
再說,
反同團體不都打著「為社會、為家庭」的大旗,
在公共場所聚餐被拍到就是「踩場子」、「挑釁」?
麥當勞是萌萌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