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秘錄器逐字稿全曝光 李永得這樣說

作者: Kuoer (Tiramisu)   2017-03-21 01:46:37
該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已廢止,波麗士大人臨檢的依據應該如下:
1、警察職權行使法
2、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款
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供參)
※ 引述《biostar (澎湖小雲雀)》之銘言:
: 明明就有更詳細的內規
: 對於合理懷疑有比較明確的界定
: (不過還是有點模糊)
: 可是警方卻經常不遵守
: 不是警方不能臨檢,而是臨檢別人要說出合理的事由,不能只說我想臨檢就臨檢
: 至少警方要說出懷疑對方有涉嫌什麼罪責,有什麼可疑跡象,要求對方說明
: 難道可以我覺得你衣冠不整,我看你好像是壞人,就隨便盤檢你?
: http://tinyurl.com/l37hcro
: 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
: 四、對人實施之臨檢要件:
: (一)法定要件:
: 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 ==== 請問李永得先生當時是否有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的行為? ====
: (二)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
: 定之裁量範圍:
: 1.採行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 者。
: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三)實況列舉: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之
: 情形如下:
: 1.警察本人觀察:依事實狀況,行為人明顯攜帶武器或刀械,與
: 其合法正常使用之處所,顯不相當者。如車站、公園內攜帶武
: 器或刀械者;見警神色慌張,乘機逃跑或規避,或聚集人群突
: 作鳥獸散者或無故丟棄財物逃跑者。
: 2.棄車逃逸者:見警後倉惶棄車或加速衝車逃逸者。
: 3.被害人呼救或示意求救者:警察發現住宅、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等處所,有人呼救或示意求救時。
: 4.行為人於道路上駕車蛇行或超速飆行者。
: 5.行為人攜帶不明危險物品,造成週遭民眾恐慌或厭惡者,可能
: 發生危害時。
: 請問李永得先生被臨檢時是否做了以上五種情況之一?
: 五、實施臨檢之程序:
: (一)告知義務: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
: 請問警方當時有告知李永得先生的臨檢事由是 "穿夾腳拖" ?
: ※ 引述《Ryushuier (鍵盤農夫流水兒)》之銘言:
: : 雖然現在現在是個法治國家
: : 不是憲兵 警察國家
: : 雖然警執法也規定臨檢時必須要說明
: : "他為什麼懷疑你是犯罪者"
: : 才能臨檢
: : 但是我相信各位鄉民還是比較喜歡警察可以直接不說理由臨檢
: : 畢竟才可以抑制犯罪
: : 強烈支持警察無視法律
: : 不然就修憲法阿
: : 不然整天有個憲法擋在那裏
: : 什麼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自由
: : 屁
: : 說不定有些人就是靠這自由去犯罪
: : 所以我支持警察執行法修成特別法案
: : 拿不出身分證就強行押走
: : 妨礙公務就立刻關幾天
: : 爽
: : 支持警察權力高於憲法
: : 一定很好玩
: : 台灣治安一定會變得超好
: : 不會整天有鄉民討厭的覺醒青年出來抗議
: : 因為可以直接押走 XD
: : 台灣就是太民主自由
: : 叫你拿出身分證
: : 你就是要拿出來
: : 不然一律等同犯罪移送法辦
: : 這才是警察該做的事情
: : 對了有關於這件事情
: : 其實大法官有解釋過憲法
: : 警察確實沒有理由不可以隨便攔下別人要身分證
: : 哀哀
: : 我認為應該先處理掉這些大法官
: : 為什麼大法官釋憲要成為法律呢????
: : 害國央民
: : 強烈建議大法官承認自己錯誤 收回釋憲
: : 還警察一個抓人的公道
: : 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 : 說不定每個走在路上的肥宅都是強姦犯
: : 幹
: : 越想越可怕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3-21 01:47:00
太多廢字
作者: jullei (cat tail)   2017-03-21 03:27:00
認真看法條的人少,認真保護自己信仰的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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