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秘錄器逐字稿全曝光 李永得這樣說

作者: biostar (澎湖小雲雀)   2017-03-21 00:29:12
明明就有更詳細的內規
對於合理懷疑有比較明確的界定
(不過還是有點模糊)
可是警方卻經常不遵守
不是警方不能臨檢,而是臨檢別人要說出合理的事由,不能只說我想臨檢就臨檢
至少警方要說出懷疑對方有涉嫌什麼罪責,有什麼可疑跡象,要求對方說明
難道可以我覺得你衣冠不整,我看你好像是壞人,就隨便盤檢你?
http://tinyurl.com/l37hcro
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
四、對人實施之臨檢要件:
(一)法定要件:
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 請問李永得先生當時是否有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的行為? ====
(二)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
定之裁量範圍:
1.採行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者。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三)實況列舉: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之
情形如下:
1.警察本人觀察:依事實狀況,行為人明顯攜帶武器或刀械,與
其合法正常使用之處所,顯不相當者。如車站、公園內攜帶武
器或刀械者;見警神色慌張,乘機逃跑或規避,或聚集人群突
作鳥獸散者或無故丟棄財物逃跑者。
2.棄車逃逸者:見警後倉惶棄車或加速衝車逃逸者。
3.被害人呼救或示意求救者:警察發現住宅、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等處所,有人呼救或示意求救時。
4.行為人於道路上駕車蛇行或超速飆行者。
5.行為人攜帶不明危險物品,造成週遭民眾恐慌或厭惡者,可能
發生危害時。
請問李永得先生被臨檢時是否做了以上五種情況之一?
五、實施臨檢之程序:
(一)告知義務: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
請問警方當時有告知李永得先生的臨檢事由是 "穿夾腳拖" ?
※ 引述《Ryushuier (鍵盤農夫流水兒)》之銘言:
: 雖然現在現在是個法治國家
: 不是憲兵 警察國家
: 雖然警執法也規定臨檢時必須要說明
: "他為什麼懷疑你是犯罪者"
: 才能臨檢
: 但是我相信各位鄉民還是比較喜歡警察可以直接不說理由臨檢
: 畢竟才可以抑制犯罪
: 強烈支持警察無視法律
: 不然就修憲法阿
: 不然整天有個憲法擋在那裏
: 什麼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自由
: 屁
: 說不定有些人就是靠這自由去犯罪
: 所以我支持警察執行法修成特別法案
: 拿不出身分證就強行押走
: 妨礙公務就立刻關幾天
: 爽
: 支持警察權力高於憲法
: 一定很好玩
: 台灣治安一定會變得超好
: 不會整天有鄉民討厭的覺醒青年出來抗議
: 因為可以直接押走 XD
: 台灣就是太民主自由
: 叫你拿出身分證
: 你就是要拿出來
: 不然一律等同犯罪移送法辦
: 這才是警察該做的事情
: 對了有關於這件事情
: 其實大法官有解釋過憲法
: 警察確實沒有理由不可以隨便攔下別人要身分證
: 哀哀
: 我認為應該先處理掉這些大法官
: 為什麼大法官釋憲要成為法律呢????
: 害國央民
: 強烈建議大法官承認自己錯誤 收回釋憲
: 還警察一個抓人的公道
: 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 說不定每個走在路上的肥宅都是強姦犯
: 幹
: 越想越可怕
作者: tel5149 (唉....)   2017-03-21 00:30:00
警察現在不敢公布前半部 就覺得根本心虛亂盤查
作者: robeant (天天)   2017-03-21 00:31:00
要公布不是應該要公布全部嗎
作者: lapetos (latt)   2017-03-21 00:32:00
看起來更應該公布前半部,打臉今天惡意帶風向的那群人
作者: vatog (...)   2017-03-21 00:38:00
這篇不錯 不是不能合法盤查 但現場警察很外行
作者: k82817 (ken)   2017-03-21 00:45:00
現場的警察是不是剛出新手村啊?或者是當老手當在擺老了?
作者: jullei (cat tail)   2017-03-21 01:10:00
依警職法6-6 他有說明,這是大隊長指定的公開場合,而指定可以是口頭或書面,這部分就符合合法要件囉雖然前半部還沒看到,但目前公布的是警察有說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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