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遭警盤查 檢:在指定公共場所於法有據

作者: beiyeia (追殺志明)   2017-03-20 18:50:36
1.媒體來源:
聯合
2.完整新聞標題:
遭警盤查 檢:在指定公共場所於法有據
3.完整新聞內文: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昨在台北轉運站遭員警盤查,上臉書發文質疑「台北市什麼時候變成警
察國家?」引發各界關注。法界人士認為,警察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盤查」
,若昨日警方是依規定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盤查於法有據,但台北
轉運站是否有經「指定」?警方應可提供資料以便進一步釐清。
根據台北市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5中隊說法,台北轉運站是經由大隊長核准的重點治安
區域,也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條文精神,在車站內執行安維勤務,並
簽巡邏箱,因此依法有據、並無不妥。
有檢察官表示,「盤查」與「臨檢」的差別在於,前者是對「人」,會使人身自由受到限
制,後者是對「場所」,恐侵犯空間及人身自由。大法官釋字第535號主要是在說明警方
進行「臨檢」的相關情況,如果是「盤查」,可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社會秩序維護
法相關規定。
法界人士指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方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得對於下
列各款的人查證其身分:「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2、有事實足認
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
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以及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
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5、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留許可者;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若民眾不配合出示身分證等文件,讓警方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可依同法第7條規定將人
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
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有檢察官認為,警方實施「臨檢」也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對酒店、夜店、KTV
等公共場所,或是被檢舉打架、吸毒、開槍等地點,以及依警察勤務調配「臨檢點」及「
站崗」、執行專案等前往各可能肇事的路段、地點加強巡邏,至於第6條第1項第6款中規
定「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是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
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法條規定有些不確定法律態樣,有執法模糊空間,但也要考量符不符合權衡,當保護人權
與維護社會治安有所衝突,警方應該要怎麼做?檢察官認為民眾不應太過苛責員警。
法界人士指出,若民眾對警察盤查不服,也是有救濟管道,可以當場向員警「聲明異議」
,員警便會開出一張「異議書」,民眾可拿異議書去台北市政府警察成督察室聲明異議,
督察室會依規定調查當天情況,若員警執法超過比例原則恐遭內部懲處。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2/2354048?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2-news
5.備註:
台灣警察真的很可憐
看看美國 誰管你那麼多
作者: HC683150 (花椰菜)   2016-03-20 18:50:00
國王
作者: fantasibear (布穀熊)   2017-03-20 18:51:00
作者: gaiaesque (請不要叫偶解釋偶der暱稱)   2017-03-20 18:51:00
遊戲
作者: pengjoker (潘潘)   2017-03-20 18:51:00
標題
作者: shirou123 (一尻入魂)   2017-03-20 18:51:00
美國是美國 台灣是台灣
作者: qqq61004 (erhu5566)   2017-03-20 18:52:00
打臉一堆法匠摟
作者: leon82guy (強強葛葛)   2017-03-20 18:52:00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7-03-20 18:55:00
所以到底是有指定還是沒指定?
作者: Mathefucker   2017-03-20 18:55:00
法界人士是誰?標題又打檢?
作者: takeyourtime (鐘點戰)   2017-03-20 18:57:00
喜歡被盤查的善良老百姓,可以遇到警察就主動出示證件,這才是良民,又可以幫警察節省麻煩(看!你吃飽太閒)
作者: andy2011 (andy2011)   2017-03-20 18:58:00
可是員警會說異議書放警局要寫就跟他回去浪費時間
作者: flare5566 (flare5566)   2017-03-20 18:58:00
他媽的我哪知道是不是臨檢
作者: robeant (天天)   2017-03-20 18:59:00
所以這裡是美國嗎?
作者: andy2011 (andy2011)   2017-03-20 18:59:00
算了還是給他不合理盤查就能走人好
作者: takeyourtime (鐘點戰)   2017-03-20 18:59:00
其實這個事件會讓台灣社會稍稍進步一點!民眾能知道自己權益,警察比較不敢濫權。為非做歹的人也知道警察有盤查的公權力。
作者: agaryuan (= =)   2017-03-20 19:00:00
抱歉是退步
作者: xeriob021409 (寧靜海)   2017-03-20 19:02:00
又不是不給盤查 只是公權力被限縮而已 拿美國治安
作者: teremy (鄉民代表)   2017-03-20 19:04:00
法界人士不敢屬名呀 還是姓記名者呀?!
作者: xeriob021409 (寧靜海)   2017-03-20 19:04:00
跟台灣治安比未免太過了?
作者: zergaiur (aiur)   2017-03-20 19:05:00
另外一篇早就署名了,就檢察官直接出來講了沒有違法,有什麼不敢署名...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7-03-20 19:07:00
覺青 : 臉好腫喔
作者: suntw (主序星)   2017-03-20 19:10:00
聯合報的法界人士又出來了,要超渡9.2
作者: u831208 (Abooh)   2017-03-20 19:14:00
那個檢查官?報個名認識?
作者: venti   2017-03-20 19:15:00
前提要件有符合嗎?
作者: femlro (母豬教謀神異端審問官1.5)   2017-03-20 19:17:00
檢察官? 沒沒名字而且這種法律見解不太行吧
作者: howwong (永夜初晗凝碧天)   2017-03-20 19:48:00
有種具名阿,丟人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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