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原則上,必須有「犯罪嫌疑」才可以盤查
請問一下
如果法律這樣規定,是不是 先照法律這樣執行
如果 執行上有問題,再回頭 修改法
想問的是 犯罪嫌疑 要怎麼 判定
1.全身刺青,一臉兇狠樣,可是沒有違法過 -->可以查嗎?可以拒絕被查?
2.穿著正常,鬼鬼祟祟的 可以查嗎?
(這種很主觀)
3.上面公佈 一些犯人的照片,有一位路人長的很像,可以盤查嗎?
(1)如果真的是犯人,就抓到了
(2)如果只是長的像而已,又要上新聞了
4.看到警察在前面,就回頭走,這樣算 犯罪嫌疑嗎?
我之前有被警察嚇過,現在不想靠近不行嗎?
要怎麼做,才能讓警察執行權利,降低犯罪
也能保障人民的權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