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既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
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諸如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
、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
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
^^^^ ^^^^^^^^^^ ^^^^^^
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
^^^^^^^^^^^^
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
我是看不出來
穿個拖鞋,背個環保袋,去超商買飲料
這樣的行為是有構成危險或是即將發生危害啦
警察沒這麼屌好嗎,隨便就可以臨檢盤查
更有趣的是
警察覺得主委可疑,所以盤查
結果主委與友人跟警察"溝通"後,警察也沒查證身分就放人了?
奇怪咧,警察不就覺得主委可疑有問題才進行盤查嗎?
怎麼也沒查清楚身分,隨便讓人講個兩句就放人走了
如果真的是罪犯,就這樣說"你這樣違憲喔",警察就縮了?
警察到底是有沒有相信自己的判斷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