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tsunari (毛利要三成才行)》之銘言:
: 簡單的說
: 原本一例一休的例假日如果要加班的話
: 未滿4個小時要算4小時加班費 4-8小時要算8小時 8-12小時要算12小時
: 當初這樣設計的用意 就在於要讓勞工在假日出勤時的交通成本被雇主考量
一堆人看到未滿四小時算四小時加班費就高潮了
以為做一小時可以領四小時 勞工權大躍進
我倒覺得 這條法律的用意 是要大家多多加班 做好做滿
假設一個奉公守法的好老闆 本來只需要你加兩小時的班
現在呢 他只好請你多待兩小時了 還必須努力找事給你做
要是不小心超過四小時一秒 就得直接加碼到八小時
我看 在這種絞盡腦汁的沒事找事下 台灣經濟起飛是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