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dward811022 (小龜兒)》之銘言:
: 首先我不是黨工,只是覺得把公文看有這麼難嗎?還是現在流行看到資進黨的政策先跟
風
: 噓
: 內文就說明白了,雇主要你在休息日加班就是要事先約定好幾個基數,每一基數就是4
小
: 時?
: 但是今天的公文是在討論「特例」,特例是什麼?人總會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例如:「
急
: 性
: 一個政府訂政策就是要全盤考慮,即使只是概率很低的特例,還是要規範進去啊,這樣
遇
: 到
: 然後別扯什麼「被請假」,被請假就請搜集好證據好嗎?自己沒膽對抗資方就說白吧!
大家要不要回歸一例一休的修法原意啊。原意不就是希望以價制量,減少工時。如果有做
才能拿錢,那大家之前反對手握方向盤才算工時幹嘛?也難怪台灣變形工時,兩頭班能玩
得那麼開心。
如果通勤時間一小時,加班一小,來回兩小,還有被打斷的休息日這些都要自己吞就對了
。
勞動部自己在網站上發的新聞稿。"另有鑑於勞工休息日出勤工作,將無法獲得充分休息
,為使雇主於指派勞工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爰明定4小時以內者、逾4小時至8小時以
內者或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應分別列計4小時、8小時或12小時工作時間及工資。"
在表姐函釋出來前,如果站在體恤勞工的出發點,完全可以解釋4小時以內皆需算四小時
加班費。我是不覺得接下來8小時12小時也要比照辦理,但至少該有個最低起跳價。臨時
請假也不是勞工願意的,奔喪,家裡有事,腸胃炎就已經很衰了。來上一小時的班,來回
通勤時間都已經花了下去了,卻只有一小時的錢,那這樣還符合原本政府美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