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最後更新日2016/09/08)
附表為各縣市與全國的刑案發生率、犯罪人口率、暴力犯罪發生率及暴力犯罪人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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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項:
(1)刑案發生率:(件/十萬人)
定義:每十萬人口中刑案發生件數。
公式:(刑案發生件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2)犯罪人口率:(人/十萬人)
定義:每十萬人口中嫌疑犯人數。
公式:(嫌疑犯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3)暴力犯罪發生率:(件/十萬人)
定義:每十萬人暴力犯罪發生件數。
公式:(暴力犯罪發生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4)暴力犯罪人口率:(人/十萬人)
定義:每十萬人口中暴力嫌疑犯人數。
公式:(暴力犯罪嫌疑犯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暴力犯罪嫌疑犯人數
暴力犯罪:民國七十九年以前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等四類,民國七十九年起增列恐嚇取財及強姦(含輪姦),民國八十九年定義範圍改變,增加重傷害一項,另恐嚇取財僅指重大恐嚇取財者(即行為人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爆炸等手段恐嚇勒索財物者),強姦(含輪姦)改為強制性交(含共同強制性交及對幼性交)。
嫌疑犯人數:指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人數。(資料來源: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