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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新聞標題:酒測值0.16罰不罰? 兩法院判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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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2015年11月開車被警察攔檢,酒測值0.16,超過最低標準0.15只有0.01,台北市
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陳男19500元,還要吊扣駕照1年、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陳男不服
提起行政訴訟,辯稱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的數據,警方用的呼氣酒精測試器有每公
升0.02毫克誤差,自己只超標0.01又沒肇事,不應挨罰。台北地院認同陳男主張,判決免
罰,但裁決所上訴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逆轉改判應該罰。
陳男辯稱,他那天晚上吃了燒酒雞,沒喝酒,開車載朋友上路時並無超車、超速、蛇行等
違規或肇事行為,而且超過標準值不到0.02,在誤差範圍內。警察則證稱,當時在北市龍
江路發現陳男車速異常緩慢,時速不到10公里,還差點撞到一輛機車,攔查聞到車內散發
酒味,酒測值又超標,所以依法舉發。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酒測值若超過
標準值不到每公升0.02毫克,「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就算陳男喝了酒,但他控制車速慢慢開,也沒肇事,且酒測值在
0.02誤差範圍內,情節輕微,警察又無法舉證他「差點撞到一輛機車」,這樣就裁罰
19500元並吊駕1年,不符比例原則,因此判決撤銷處罰。
裁決所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後,法官有不同見解,認為呼氣酒精測試器的誤差值「有正
有負」,也可能精準到毫無誤差,不能說0.16就一律不罰,而且施行細則的立法意旨是執
法人員視情況「得」免予舉發,而警察當時認為陳男車速過慢又差點撞到機車,經過酒測
研判他可能危害其他用路人安全而舉發,並無不當,因此廢棄原判決,改判裁決所開罰有
理。全案確定。(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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