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家】傅崐萁夫婦聯手鬆綁採礦限制 遭

作者: notphate (立彭彭)   2017-03-12 00:59:43
※ 引述《purue (purue)》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 上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 【獨家】傅崐萁夫婦聯手鬆綁採礦限制 遭批「萬年帝王條款」
: 3.完整新聞內文:
: ※ 亞泥位於花蓮太魯閣的礦權申請展延尚未定案,但國民黨立委徐榛蔚近日在立法院提案修
: 改《礦業法》,主張刪除現行礦權「以20年為限」的規定,未來只要合法核准的礦權都可
: 「不設年限」永久採礦,不再有礦權屆滿須申請展延的問題。此舉引發立委及環保團體批
: 評是採礦的「萬年帝王條款」,恐摧殘台灣土地及山林。
: 傅崐萁去年把礦石稅由每公噸10元調高為70元,並宣布將鬆綁「8不」;徐榛蔚則提案鬆
: 綁礦權展延年限的規定。
: 徐榛蔚受訪表示,修法是參考日本的礦業法規,同樣也未訂礦權存續期限;此外,現行礦
: 權因有展限的制度設計,反而會讓採礦權存在不確定性,除造成爭議,也影響業者「投資
: 意願」。
: 然而,傅崐萁上任後曾大力宣示「8不」,但去年「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修
: 正草案經縣議會三讀通過後,除了將礦石稅由每公噸10元調高為70元,傅也同步宣布將「
: 鬆綁8不」,原本「新礦區不准申請、舊礦區不准申請延期」等規定可望解禁;如今傅崑
: 萁的妻子徐榛蔚提案鬆綁礦權年限,也遭外界質疑是中央、地方聯手鬆綁採礦限制。
: 「這簡直是允許礦業老闆『一次核准、萬年開採』的帝王條款!」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批評
: ,傅崐萁、徐榛蔚以發展礦業鬆綁規定,但台灣地質非常年輕,環境敏感度更不能跟中國
: 類比,況且礦權屬於國家跟人民,非私人所有,雖可適度發展,但須高度限制,她非常反
: 對這種以礦業主利益為依歸的修法,「這是與台灣國土為敵」。
: 專研礦業議題的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也質疑,在任何配套措施都沒有的狀況下,「
: 難道要無止境的允許萬年開採下去嗎?」
: 徐榛蔚:修法不可能允許「無限期開採」,取得礦權後若違反相關規定,可直接廢止,反
: 而可強化主管機關「時時刻刻」監督。
: 「連亞泥自己都說,礦區是有年限的,怎麼可能無限期的做下去?」民進黨花蓮縣立委蕭
: 美琴批評,傅崐萁上任後原宣示「8不」,繼去年修改礦石稅後,又鬆綁8不政策;但礦業
: 對環境有影響須綜合評估考量,更有必要每隔一段期限就重新檢視,她反對刪除展延年限
: 的規定。
: 蕭美琴說,礦業、水泥業設在東部是政府早年政策,在花蓮也提供工作機會及提升產值,
: 但產業發展應放進台灣整體架構檢視,包括就業機會、環境衝擊、觀光發展、部落知情同
: 意等,都一起納入綜合評估;因此現行的展限規定有存在必要,也讓相關單位有定期重新
: 評估的機會。
: 目前朝野有關《礦業法》的修法版本一共有8版,在採礦權年限的規定上,多數提案不是
: 未更動原條文、就是朝更嚴格的方向修改,僅徐榛蔚主張將年限統統刪除。
: 國民黨原住民立委孔文吉受訪說,「續礦當然要經申請,且不能無限期採礦」。他表示,
: 現行20年為限的採礦權過長,易遭財團把持壟斷,因此主張縮短採礦權時間及展延年限,
: 由現行20年減為10年,才能發揮監督,另礦權設定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納入原住民族
: 的知情同意權、須經部落會議同意。
: 對外界質疑鬆綁採礦、甚至淪為永久採礦條款,徐榛蔚辦公室回應,修法不可能允許「無
: 限期開採下去」;刪掉採礦展限主要是回歸現行法,事前申請本來就須嚴格,加上取得礦
: 權後若違反相關規定,也可直接廢止礦業權,因此修法後,反而可強化主管機關「時時刻
: 刻」監督、查核礦區,未來修法討論過程也會要求相關配套措施。
: 花蓮縣政府:一定會有配套措施,這是彰顯「取之於地方,用之於地方」的公平正義。
: 徐榛蔚辦公室也表示,現行《礦業法》規定,國家公園區內只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就可設定
: 礦業權,但國家公園內的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及史蹟保存區,「有其特殊性」,所以
: 也修法排除這些區域,主張不可核准設定礦權,應嚴格保護。
: 花蓮縣政府則回應,8不政策雖朝鬆綁方向,但「一定會有配套措施」;至於有人認為「
: 延展礦業權是萬年產業」,此說法等於否定了環保署存在的價值,因環保署手中有公權力
: 、握有尚方寶劍隨時可進行環境影響調查,「何來萬年產業之有呢?」更何況,已開發的
: 礦區與一般行業有所不同,若突然中斷豈不奇怪?
: 延伸閱讀:【獨家】立委環團合力提刪「霸王條款」 採礦須經1公里內居民同意
: 至於開徵礦石稅,花蓮縣府表示,地方礦石過去開採幾十年,但稅收上繳中央,還造成地
: 方環境、景觀等衝擊,既不公平也極不合理;去年業者願配合地方自治,縣議會於是通過
: 礦石稅案,可讓全體縣民受益,稅收也可加強老年安全照護、弱勢團體扶助、促進學童平
: 等教育、改善社會福利政策等,是彰顯「取之於地方,用之於地方」的公平正義。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3441%2F%3F%3Dfb
: 5.備註:
: ※ 「這簡直是允許礦業老闆『一次核准、萬年開採』的帝王條款!」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批評
: ,傅崐萁、徐榛蔚以發展礦業鬆綁規定,但台灣地質非常年輕,環境敏感度更不能跟中國
: 類比,況且礦權屬於國家跟人民,非私人所有,雖可適度發展,但須高度限制,她非常反
: 對這種以礦業主利益為依歸的修法,「這是與台灣國土為敵」。
幫浮這篇新聞,實在太重要,請各位幫忙高調
另外小弟也分享一下礦業法其他有爭議的地方。
[談談礦業法第47條的霸王條款]
什麼是礦業法?我們可以從礦業法第1條來找到定義:「為有效利用國家礦產,促進經濟
永續發展,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一言以蔽之,就是規範採礦業應遵守的相關
規範。起初我也不以為意,但是等我仔細查找相關新聞和法條時,才發現礦業法的第47
條真的是比扯鈴還扯。
礦業法第47條:
土地之使用經核定後,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協議;不
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不接受前項調處時
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但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
先行使用其土地。
用白話來講可以條列成以下幾點:
1. 挖礦的人要和土地擁有者協調並達成協議。(合理)
2. 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話,可以向政府單位申請調處。(合理)
3. 土地擁有者不接受協調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合理)
4. 挖礦的人可以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備查後就可以開挖。(有疑義)
備查後就可以開挖,所以「備查」這個詞很重要,於是我查了名詞解釋。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
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所以用日常生活用語來理解,我對於備查的解讀是「告知」。
於是我們可以這樣解讀礦業法第47條:
就算地主不願意,開發單位只要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備查後就可以開挖。
你家不願意給我挖沒關係,只要提出相關配套措施跟主管機關備查就可以開挖,WTF?
無怪乎環保團體稱現行(民主進步黨在2003年通過的政院版)礦業法第47條為「霸王條款
」[1]。
環境法律的核心是學理分析和田野調查後所擬定出來的規範,這樣的規範當然必須與時
俱進,無論是8年、13年,甚至是20年前的法規,有疑義就應該要修正,這部分就要看執
政團隊和立委諸公的良心了。例如菲律賓環境部長和整個採礦業為敵,無視法律廢止全
國三分之一的採礦合約,雖過度偏激,但其出發點或有可思考之處[2]。
由於我本身非法律背景,以上僅為一得之愚,可能欠缺考量產業分析和各單位溝通協調
的情境設想,疏漏之處還請專家多多指教。其他關於礦業法只審查坑口、過度優惠開發
者等相關論述[3][4],各位有興趣可再查找相關新聞。
作者: sunsolars   2017-03-12 01:18:00
只能推了
作者: vdvd (vince)   2017-03-12 01:33:00
作者: freeway56   2017-03-12 01:34:00
推 ,記者不敢抄啦
作者: xru03 (KCC)   2017-03-12 01:45:00
作者: maymei0609 (美美兒)   2017-03-12 01:49:00
作者: yudofu (豆腐)   2017-03-12 01:52:00
人家後山王,誰敢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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