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篇的推文跟回文就氣
爆料公社那種沒讀書的水準就算了
鄉民也是一堆不懂裝懂,不然就半瓶水響叮噹
各大學科系真該上這些勞動法
專業科目工作不一定用得上,但勞動法除了當老闆跟公務員大概都會碰到
盡量用簡單的文字講些勞動法觀念
1.試用期的規定合法嗎?可否解僱?資遣費?
請注意,勞基法並沒有"禁止"試用期
所以回到民法上私法自治原則,勞資雙方約定試用期是合法的
但試用期契約的內容仍依勞基法的規定,ex符合基本工資、工時休假規定、解僱要件
試用期間雇主當然可解僱,無需預告期,但是仍要符合解僱要件,勞基法第11、12條
而第12條是規責於勞工的解僱事由,例如員工曠職達一定天數或是員工揍老闆等等
只有這條不用給資遣費,第11條要
2.試用期的解僱有何特殊性?
雇主經常用的是第11條"不能勝任工作"
依據法院長期的判決,構成該解僱的要件上會比較寬鬆
舉個例子,刷馬桶的新員工掃了一星期,老闆說他刷不乾淨,而公司內也真的沒其他工作
能讓他做,雇主如果主張這條成立的機率很高
但是,如果是刷馬桶已經三年的老員工,工作一直以來都很認真,老闆突然說他刷不乾淨
所以要解僱他,這時就不太會成立,因為都刷三年了你才說,明顯是可以勝任工作啊
3.懷孕期間可否解僱孕婦員工?
可以,同樣滿足解僱要件就可,但是這時法官會嚴格審查
因為雇主常常表面上用合法的理由,來包裝歧視孕婦的真實動機
雇主是否知情員工懷孕也是一關鍵
例如,老闆說某懷孕員工甲績效不張,以不能勝任工作要解僱她
可是其實甲績效是因懷孕而導致降低,或她其實才排倒數第五,而倒數四名都沒被解僱
這都很有可能被法官判解僱無效,甚至還可罰雇主呢
再一個例子,孕婦員工掏空公司資產,雇主解僱她,這時解僱就可以成立
因為可以客觀理解,該解僱理由與懷孕完全無關
回到該案件來看,如果事實真是:雇主臨時使派工作給合法試用期間的懷孕員工,
且該工作要搬東西或久佔對於孕婦來說是有一定困難度,之後以此為理由解僱她
首先加班,本來就要勞資雙方同意。以拒絕臨時的加班要求做為解僱理由不可能成立。
除此之外,勞基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
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這條難成立,但若該孕婦確實因此被迫去工作而流產,雇主可是可能有刑責的呢!
勞基法第51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
並不得減少其工資。這條違反最低就可罰9萬
而試用期解僱較寬鬆 VS 懷孕員工解僱,正是本案件之核心問題
個人覺得機率20比8吧,母性保護被侵害的不利益大於雇主繼續僱用的不利益(?)
試用期延長也有可能,不過被性平會認定該解僱為懷孕歧視的可能性會是較高
性平法第11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這條若成立除了該解僱無效,罰鍰可是直接30-150萬呢
總之碰上與性別歧視(包含懷孕)相關的,我國實務見解是傾向母性保護,罰則也較重
以上為個人淺見,但事實難說啦畢竟只有單方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