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OL擁6歲小女孩人格 竟遭惡同事觸動開關

作者: bruce78131 (平)   2017-03-09 13:42:51
看到這篇覺得很扯,鍵盤魔法師回覆一下..
雖然不是本科系但是因為..
我是個女性主義者,女權主義的頭號敵人
所以還是想要說
台灣社會物化女性的結果
導致女性的貞節被嚴重物化
看到許多宅宅不理性的推文實在不難想像
以前性侵的犯罪認定是「妨礙風化」所以判的輕,
自從中山女高學生被姦殺後
慢慢的改成犯罪認定為「妨礙自由」
其實性侵系列的罪本意就只是
「防止妨礙自由」
但是被過度的濫用。
最算是適用正常人的詐術性侵
在牽扯到信仰的時候根本也是無解題
人生本來就是有意無意的被催眠+自我催眠
法院根本就無法認定你的信仰到底是不是蓄意編織
我認為這種case終歸咎底還是要回歸到強制性的問題
也就是被害者在事件發生當下有無被強制做愛的感受
就本魔法師的幻想,
其實該不會是戀父情結吧……
就像是前陣子有人披露另一半做愛帶鍋蓋邊學鴨子叫
雖然無言,事實上沒什麼好譴責的
我們為什麼譴責性侵,那是因為他妨礙自由迫害他人
強迫的行為甚至可能造成心理陰影,
但是「貞節的剝奪」,
或是「對方不願意跟我結婚所以想要報復」
那就是面子的問題。
另外這個起訴有一個邏輯上的疑慮
此行為代表認定身心障者沒有性權
(我們剝奪孩子的性權所以未成年性交犯法)
但是法律並無規定定義哪些身心障者沒有性權
這裡是否是立法上少添增的漏洞呢?
有請各位鍵盤法官高見……
※ 引述《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之銘言:
: ※ 引述《rpg1510 (八分之三)》之銘言:
: : 那應該要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辦邱男
: : 因為被害者,儘管身體是30歲,但心智卻是6歲
: : 刑法第二二一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非告訴乃論
: : 犯強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 :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 :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 : 四 以藥劑犯之者。
: :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 :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 :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 : 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不是我要潑你冷水
: 「加重強制性交罪」成立要件是先犯了強制性交罪 再依犯案情節嚴重度 加重刑責
: 這新聞案例只適用「乘機性交罪」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
: 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條之行為,指加害人「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事而加以性侵。所謂「利用」
: ,即表示被害人之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非由加害人所造成。
: 更遺憾的是法官判決還不一定會判決被告有罪
: 來看看這則一樣也是蘋果的新聞
: 來看看這則一樣也是蘋果的新聞
: http://goo.gl/ivML5V
: 我會對這案例有印象 主要是去年 我也忘記在哪一板和一法匠為這案例辯論過
: 被告七人性侵智障少女 且有醫院的專業鑑定報告佐證 少女智商40 心智年齡6歲
: 已符合中度智能障礙標準
: 最後法官判決被告等七人無罪
: 性侵中度智障少女都無罪了 案例中的OL 我看更難了 ~
: Welcome to Taiwan !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3-09 13:43:00
作者: kaito1209 (小烏龜)   2017-03-09 13:51:00
先推不然別人以為我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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