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搬出賴神 違停議員妻出面喊冤駁施壓

作者: laechan (揮淚斬馬雲)   2017-03-03 13:42:38
※ 引述《buildcar78 (濫賤築沒人要住)》之銘言:
: 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
: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 觸者,無效。
: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 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 ~所以~就算賴市長講過也不可能逾越中央主管機關~
: 就算照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
: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 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
: 上級政府備查。
: 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 ~台南市要訂定自律規則~也不可以逾越上級自治法規~
是啊你說抵觸無效,抵觸的是哪一條?
哪一條?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28&p=6&f=6
警政署
違規停車發現執勤員警正在執行移置(拖吊)作業時,如何區分車輛放行之
規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答:
(一)依「取締違規停車程序」第2點注意事項:執行違規拖吊作業時,
如違規車輛尚未上架或已裝設輔助輪,尚未移離原來位置,違規
車輛之駕駛人已到場,執勤人員應即指揮停止拖吊,並請其出示
駕、行照,查核無誤後,交付違規人已填製之「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責令違規人駛離。違規停放之機車,如已
移離原來位置並置放於機車拖吊車輛上,即不得依被拖吊車輛駕
駛人之請求而停止拖吊及放行。
(二)若車主或駕駛人到場對於當場是否放車有疑義時,執行員警應告
知「駕駛人到場放車原則」,並就當場情形照相採證或錄影並做
成紀錄備查。
(三)如車輛剛拖離現場,駕駛人係老弱婦孺(六十歲以上老人、殘障
人士、孕婦、手攜或懷抱幼兒之婦女等)到場,距離並未遠離,
在不影響交通安全與順暢之原則下,由員警從寬處理,指揮拖吊
車停靠路邊,查核車主身分無誤後,交付違規人已填製之「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責令違規人自行駛離,以求便
民,減少民怨。
另外,台南市政府 當然 也有自訂規定::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委託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實施違規車輛移置與保管作業
及服務品質查核規定
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187
三、拖吊公司工作人員執行拖吊作業及車輛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六)違規車輛應否執行拖吊,由現場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人員依規定認定
^^^^^^^^^^^^^^^^^^^^^^^^^^^^^^^^^^^^^^^^^^^^^^^^^^^^^^^^^^^^
   ,如非經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人員認定及填製完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不得擅自執行拖吊。
四、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人員執行拖吊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五)執行拖吊已開始或拖吊完成尚未駛離現場而駕駛人或車主即時到達
^^^^^^^^^^^^^^^^^^^^^^^^^^^^^^^^^^^^^^^^^^^^^^^^^^^^^^^^^^
   ,要求停止執行時,得准予放行,惟其違規部分應予舉發,並令其
^^^^^^^^^^^^^^^^^^^^^^^^^^^^^^^^^^^^^^^^^^^^^^^^^^^^^^^^^^
   立即駛離現場,但已吊離現場正在行駛途中之車輛,不得停止執行
^^^^^^^^^^^^^^^^^^^^^^^^^^^^^^^^^^^^^^^^^^^^^^^^^^^^^^^^^^
^^^^^^^^^^^^^^^^^^^^^^^^^^^^ <= 這就是認知的差異咩
   ;違規停放之機車,如已拖吊停放至拖吊車上者,亦不得停止執行
   。
台南市政府的規定與中央規定並無抵觸。
(我也沒有說他抵觸,我是說他不可能做違法的規定)
作者: yrrh   2017-03-03 13:52:00
台南是的拖吊法規的確是,只要人到場就可以請求停止拖吊,但仍會開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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