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永采員工再爆料

作者: smallptt (Small .P.T.T.)   2017-02-26 09:42:10
其實捏本來不想提的~但咱們菜總統虧她也是讀法律的~還有點誤導民眾誤解法律
法律還是有提及~
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三款所指也是指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才通知雇主
雖然這法律規定的通常是最低標準
(如同勞基法第1條所指: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但也不能因此而~喪失政府該受理處理勞資雙方爭議之責~
※ 引述《dwm90305 (科技殺死浪漫)》之銘言:
: 中華民國總統 : 你自己要跟老闆說啊
: 勞工 : 老闆你好,請問妳可以守法嗎?
: 老闆: 喔喔!我犯法了喔,抱歉抱歉!
: 從此勞資雙方過著幸福美滿的生活。
作者: Whitening (whitening)   2017-02-26 09:44:00
哩共蝦??表達能力這麼差還想要打臉蔡英文(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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