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責任險不理賠哥哥 律師:除非證明妹比父

作者: kusomanfcu (POE yea)   2017-02-24 03:24:29

巴士公司和司機
業務過失致死罪之後附帶民事賠償。
保險公司就會積極聯絡你勒 根本不用去找他。
討論那些有的沒的很蠢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真是受不了了 為什這類案件一直有一大堆不專業的人士出來信口開河啊
: 首先 慰撫金是屬於侵害人格權的特別規定
: 第 18 條
: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 之。
: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 也就是說 人格權受侵害原則上不得主張慰撫金
: 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
: 而194條就是這個特別規定
: 所以除了直系親屬外 其他的旁系親屬都沒有對於加害人請求慰撫金的權利
: 而人格權還有一個特性
: 就是一身專屬性
: 只專屬於該人格權之擁有者
: 其請求權不可能轉讓
: 即使契約約定也一樣
: 要轉讓只有一種情況
: 就是已起訴請求或已依契約承諾
: 從一身專屬的人格權轉換成單純的金錢債權
: 此時才能依債權讓與或繼承的方式取得
: 但本案很明顯得不符合這種情況
: 就算能證明死亡有先後
: 但只要沒起訴轉換為一般金權債權時
: 那就是不能轉讓啊
: 怎麼會有可能讓哥哥取得父母對妹妹的慰撫金請求權?
: 這種不專業的說法真的會害死人啊!
: ======================================
: 第 195 條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 引述《kid33 ()》之銘言:
: : 責任險不理賠哥哥 律師:除非證明妹比父母先過世
: : 賞櫻團33死車禍中有1家4口3人死亡,卻傳出哥哥申請妹妹乘客險及旅行責任險理賠
遭?
: : ,律師周武榮指出,如果可以證明妹妹比父母先過世,父母先取得民法上194條內非
財?
: : 上賠償的請求權,接著哥哥就可取得父母及妹妹死亡請求權,家屬可以向法醫請求鑑

: : 亡時間先後。
: : 不過,民法規定這類請求不得讓與或繼承,因此建議可以審閱相關保險契約,是否有

: : 約定。
: : 周武榮指出,保險金是屬於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關鍵不在「繼承」,而是「取得」

: : 產上賠償的請求權問題,若父母和妹妹是在同一時間死亡,那已故的父母自然不會產

: : 妹的請求權,但如果父母比妹妹晚過世,在沒亡故的時候,就能取得這個請求權,即
便
: : 亡時間差距不大也沒關係。
: : 周說,在這一死亡時間的順序下,父母死後,哥哥不僅取得了父母的撫慰金的請求權

: : 連帶取得了妹妹的請求權,這是唯一請領保險的機會,要去查看法醫所鑑定出來的死

: : 間,一般來說,三人不太可能在同一時間死亡。
: : 周武榮建議,現行民法194條規定,兄弟姊妹沒有資格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可
能?
: : 擔心疏離的手足爭奪賠償,造成家庭糾紛,建議未來可以納入「同居在一處所得兄弟

: : 」也可以取得請求權,就可避免前述狀況。
: : https://udn.com/news/story/10852/230232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udn
作者: markban (馬克白)   2017-02-24 03:31:00
附帶民事求償,也是要列請求權基礎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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