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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充逃漏稅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但卻准予每天3000元易科罰金。
黃國昌質疑這項判決是否恰當。
https://www.facebook.com/kchuang2013/posts/1997573700469806
黃國昌
11分鐘 ·
報載「彰化地檢署偵辦大統混油案時爆發的案外案,發現頂新製油每年報繳營業稅,浮報
進貨成本,低報賣油利潤,7年來逃漏稅2億4870萬元,地方法院今天宣判,魏應充共犯37
罪,依一罪一罰,應執行3年,但每罪都不滿6個月,准予每天3000元易科罰金。也就是,
魏應充只要繳328萬5000就免於牢獄之災。」
依刑法第41條的規定,是否宣告得易科罰金,在第一層次上,是法官的權限。不過,最後
決定是否准易科罰金的,則是執行檢察官。實務上,檢察官大多會准易科罰金。
然而,像魏應充這種不僅是逃稅的慣犯,更根本置廣大消費者生命健康於無物的黑心商賈
,真的適合讓他可以罰個對他完全不痛不癢的300多萬就了事嗎?罰個錢對魏應充而言,
真的有「矯正之效」?真的可以「維持法秩序」嗎?
註:刑法第41條第1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
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