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對離職實習生求償59萬 名店說話了

作者: kornai (飛鏢直接晉升為三線三)   2017-02-22 15:18:08
HR產業的來吐槽一下
請問minejel熟不熟勞基法? 是不是HR(人資部門)
都不是就不要出來胡扯
離職預告就是10天-30日. 請問損害求償可以超過30天工資(3-4萬)?
你的法學緒論是誰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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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43585052&ctNode=63848&mp=116003
而且烘培坊已經違反契約了.勞工應該不用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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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不須經預告即可終止契約。
(1)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契約所定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4)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5)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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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nejel (夢幻泡影)》之銘言:
: y※ 引述《ivorysoap (ivorysoap)》之銘言:
: : 對離職實習生求償59萬 名店說話了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222/1061432/
: : 分享到 Plurk分享到 Twitter
: : 2017年02月22日07:18
: : 台中知名打卡名店永采烘焙坊,向臨時請辭的四名員工、實習生各求償59萬營業損失與精
: : 神損失,引發爭議,永采烘焙坊林姓法務代表昨夜接受《蘋果》電訪表示,有關員工工時
: : 違反勞基法部分願意依法受罰,但要求無故突然離職造成公司損失的四名員工與實習學生
: : 賠償,是要給學生一個「社會經驗」,要她們為自己行為負責。
: : 法務代表還澄清,向勞工局陳情的一名離職員工,提供公司求償59萬元資料,其實是「公
: : 司要求同時離職的4人,應共同負擔59萬元賠償,不是一個人賠償59萬元,他們誤會了,
: : 會當面跟4人說清楚。」法務代表表示,其實老闆娘其實並不是真的要她們賠償,只是要
: 4人59萬,這樣看起來就合情合理阿
: 一個人原本拿走2萬,還長達半年,
: 現在錢都給了,就來這招辭職說不做,
: 那老闆要求把錢拿回來也沒錯啊
: 總不能給你釣竿還教你釣魚後,
: 你後來不想釣魚了,連釣竿都要拿走吧,
: 2萬*6個月*4人=48萬
: 所以實際上也就只是交給他們的社會經驗,
: 每人才需要僅僅付出2萬多就能學到,
: 學費該繳就繳一繳了,
: 這時間應該專心在228上面,畢竟這罵本有時效性的,
: 過了這一周,就又要再等一年了.
作者: howardyeh (arnan)   2017-02-22 15:23:00
如果雇用方式違法了,那雇用關係還存在嗎?這店家告的贏台灣真的是鬼島了...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獅腹 讚嘆蝨蝮)   2017-02-22 15:23:00
實習是上課的一部分,不適用勞基法.
作者: heha751019 (HARELUYA)   2017-02-22 15:24:00
只要證明有僱傭的對價關係即可 管你是不是實習
作者: minejel (夢幻泡影)   2017-02-22 15:25:00
法學緒論能吃嗎?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獅腹 讚嘆蝨蝮)   2017-02-22 15:25:00
https://goo.gl/FYZQFR新北市勞工局勞動條件科科長講der學生校外實習和企業主間非聘僱關係,是協助訓練,,不適用《勞基法》
作者: dorydoze (dorydoze)   2017-02-22 15:27:00
如果是實習生為什麼還有損害賠償?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獅腹 讚嘆蝨蝮)   2017-02-22 15:27:00
學生會不會最後要去店裡罰站洗門風啊?? XD
作者: rufugy (桃園昇)   2017-02-22 15:27:00
59 成立 我也要去當老闆賺暴利了
作者: shoiguang (shoi)   2017-02-22 15:28:00
如果吃屎可以幫雇主解套,台灣的屎就被勞工局吃完了
作者: ads58791 (Boreas)   2017-02-22 15:31:00
離職預告要適用勞基法,侵犯勞工權益就變實習不適用…?
作者: shoiguang (shoi)   2017-02-22 15:33:00
我想ads回的是推文
作者: ads58791 (Boreas)   2017-02-22 15:35:00
你文有寫到實習跟勞基法嗎?我看到7樓,別攻擊性這麼強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獅腹 讚嘆蝨蝮)   2017-02-22 15:38:00
咳... 我想ads的意思是老闆如果要用新北市案例脫罪,
作者: wawaking1 (貓咪屁股)   2017-02-22 15:39:00
不是實習二字就能規避勞基法適用,那所有公司都改徵實習生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獅腹 讚嘆蝨蝮)   2017-02-22 15:39:00
,表示老闆認為實習生不適用勞基法, 但這樣老闆用勞基法的離職規定來告實習生就沒有道理也就是老闆用新北市案例會自相矛盾的意思.
作者: wawaking1 (貓咪屁股)   2017-02-22 15:42:00
新北市認定只是行政機關認定,那是判例嗎?
作者: ganjuro (嘎嘎嗚啦啦)   2017-02-22 15: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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