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勞動部長林美珠:司機可做操

作者: tortoise1017 (ChihYun)   2017-02-18 21:45:40
煩死了
我想說的都寫在這,接下來我不會再回文
我一開始也跟著罵DPP
直到我看了這一篇
http://bit.ly/2lUYdzB
歐盟: 休息時間的部分,每開車4.5個小時就「必須休息」至少45分鐘。
我當時想,若司機開了 4.5hr + 45min + 4.5hr
工作時間應該要是 9小時45分鐘,至少我當時這樣認為......
但問到最後,歐盟大多企業是還算9小時,那45分鐘並不算在駕駛時數和工作時數 裡
休息時間 不等於 工作時間,ok 很合理
那問題來了,同樣是停車時間,那遊客下車時該算 休息時間 還是 工作時間?
如果像酸民所說的都算工作時間,那何時才是休息時間?
法條上就像林所解釋的 在條件成立下,算休息時間,反之為工作時間
但是,光那條件就可以吵半天了
司機有無講好保管責任? 司機有無可休息區域?
這些事證沒有出來
我們完全無法定義下車時間是休息還是工作 (請別老是拿猜測來下結論)
難道我們不能更清楚地定義工作時間嗎?
事實就是,運輸業的工作情況,直接採用勞基法就搞出一堆爭議
然後我看到這一張圖,並去查厚生省的公告
圖:


公告:
http://bit.ly/2lV8xYj
大意就是,不管是行車、等人、整備,出勤時的通通算成拘束時間
(符合我們想要的 遊客下車時間皆為工作時間)
但、上限增為13小時,一週可以有2天上限為16小時
出勤2天以上的話,除非中間有超過8小時休息時間
不然皆算為拘束時間 (包含至少4小時睡眠時間,上限16+16=32hr)
聽來很血汗,但因為容易超時,所以大多會在勤務中排入8小時休息時間來迴避
這確保了司機每天有8小時以上無干擾的休息時間
我不會說它是完美的,要缺點還是舉得出來
但你看日本為了運輸業,做了這麼多規範規定
為什麼台灣還要死抱著爭議一堆的過時法條?
為什麼不能修訂專法?
一堆人在罵解釋法條的人
有幾個跳出來喊修法? 方案在哪?
把下車時間全列為工時是有爭議,誰敢先跳出來提案?
罵人很簡單,抓人語病很簡單,但說到如何解決,這些人就裝死。
法條不合實務是釋義者的錯嗎?? 重點是這個嗎??
我現在只希望修法和加強罰責
把整修、通勤、清潔通通算在工時裡,扣掉這些時間即為休息時間
或者是乾脆打掉重練
要參考別國或重新規劃,都可以
一直嘲笑只是浪費時間!!!
作者: SoMnUs (懦夫救星)   2017-02-18 21:48:00
資動部長站在資方角度解釋法條 有什麼錯?
作者: tllk (天氣好熱啊)   2017-02-18 21:48:00
互航正夯
作者: KaienSu (Kaien)   2017-02-18 21:49:00
推 比只是跟風罵人強多了
作者: pagenotfound (404 not found)   2017-02-18 21:52:00
修法有用嗎? 行政機關又不捉,要不就是罰則低的可憐
作者: aponla   2017-02-18 21:55:00
等客人關門散步做操就是待命 硬要講成休息 不該罵??
作者: superchoug   2017-02-18 21:55:00
繼續護阿
作者: amovie ( )   2017-02-18 21:56:00
支持酸民說中午吃飯1小時算工時
作者: lawrance (夢想與理想)   2017-02-18 21:56:00
你跟整天只會哭跟只想鬥爭的9.2講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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