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上班族同胞好
明天(2/18)是補上班上課日
補的是 2/27 的班跟課
讓大家可以 2/25~2/28 連續休假
然而如此一來,本週就會有第六天上班
依照一例一休的宗旨
理論上應該要發給加成後的高額加班費
但是我們的勞動部幫老闆想到一個方法
就是運用勞基法第30條第三項和第四項來鑽漏洞
第三項說到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以挪動
第四項加上限制是「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結果我們中央主管機關表姊部直接廣開大門
--所有適用勞基法的行業都適用
現在問題有三
1. 多一條勞基法30-4到底有什麼意義
2. 各位明天上班有經過勞資會議嗎
3. 強制用明天的加班費換之後的四天連續休假划算嗎
有八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