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k0716 (莫言)》之銘言:
: ─
: 6?
: 闖
: 高
: 餘?
: 償
: 肇
: 任
: 定
: : 這種案件層出不窮,報導通常都只能擷取部分,造成很多人愛用二分法,
: : 加上板上有一堆推文觀念搞不清楚的,崩潰的悲憤的一堆,
: : 所以以這個案件為例,小弟鍵盤法律人決定再試著講清楚看看:
: : (以民事案件為例,大家應該有民刑事是分開的常識吧?沒有的回去找高中公民老師)
: : 大前提:有過失=/=全責,民事責任最後是化「損害賠償」,也就是金錢,所以可以分
: 。
: : 1.思考順序:
: : 過失標準為何=>依據此標準誰有過失=>如果都有,就看比例(過失相抵)
: : 本案是公車司機,所以要考慮的是「一般訓練有素之公車司機的能力」為標準
: : (法律用語版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案應比照之善良管理人為一般公車司機)
: : 2.現在撞到了,誰有過失:
: : 行人:不用講了,他闖紅燈,所以當然有過失責任
: : 司機:這邊我認為有兩個面向可以確立他的責任,可以分開討論如下
: : 1.一般公車司機有沒有辦法在當下減速或者閃躲,以避免撞上該行人
: : └┬─Y: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有過失
: : └─N:應注意,但不能注意,為無過失
: : 2.行人在斑馬線上之優先路權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
: : 司機如果違反了這個法律會有推定過失的問題。
: : 而這裡司機「坦承」沒有禮讓,所以我在猜本案有民訴上自認的效力,
: : 就會變成司機沒有禮讓的這件事情會變成「無須舉證」的「事實」。
: : 3.再來就是兩個人都有過失的情況之下,去依照比例算損害的問題,就成了本案的結果
: 。
: : 我想大家最糾結的就是「他闖紅燈我為什麼要讓他」這件事情,
: : 這裡小弟要稍微為這套法律所建構的秩序說點話,
: : 首先,他闖紅燈,有錯,這無庸置疑,但是後面的法律效果應該是「罰單」,
: : 也就是自然會有法律去制裁他。不代表你能撞他。
: : (想想逼車事件吧,就算我騎禁行機車,也不代表你可以逼車讓我行車安全受損阿)
: : 這時候應該有人要跳腳了:「可是這樣很危險阿!很容易撞到耶!」
: : 是的沒錯,所以小弟上面才寫了那個判斷流程,過失的判斷。
: : 如果你是「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那你就要避免這個後果發生,
: : 試想想這個價值判斷吧,你煞車減速影響到的只是時間以及行車順暢,
: : 但你如果捨此不為而撞上,是一個人的身體甚至生命的危害,孰重孰輕?
: : 所以無論如何,在交通的這個風險上,
: : 法律選擇了把「防果行為」交給相對較有能力的「駕駛人」手上,
: : 大家不論騎車開車,都要想著,自己手上關係著的是不特定用路人的性命!
: : 反之,如果你是「不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例如他太突然闖出,你根本煞車不及,
: : 這種情況就叫做「無避免可能性」,法律無法將結果的責任加諸於你,也就是無過失。
: : 上面的基礎判斷原則,就是那些大家一直在罵的「帝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