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Uber 高雄 - Uber 司機們 6 點聲明

作者: jonahlin (貓步)   2017-02-10 20:57:43
※ 引述《dkramses ()》之銘言:
: ※ 引述《arthurwang (莫言)》之銘言:
: : uber司機是不是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
: : 是的話,這些司機做的工作就是屬於計程車客運業營業範疇
: : uber的營收是不是靠這些uber司機營收抽取報酬為收入?
: : 是的話,uber就是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 首先,司機是否為uber員工,若以我觀點認為為否,
: 則應無法導出uber有"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的結論。
: 如我所說uber提供的是資訊媒合,
: 那司機是不是uber員工,就僱傭的定義,我的答案也是否;
: 那uber收取的報酬既已因係向非其員工之司機及乘客收取,
: 則無所謂是否符合為「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否的理由是什麼?
uber如果只是單純媒合,為什麼對司機跟乘客的保險一再說明強調進行中
估狗了一下,瑞士保險機構認定uber司機為員工
西雅圖市政府通過讓uber司機組工會的法令
: : 當然,你會說,可是uber司機開的不是計程車啊
: : 這是因為他們違反規定,沒將車子依照計程車規定處理
: : 但是不能因為使用的車輛沒使用符合規定的車子,就認定不是做這行
: : 這就像,做吃的廠商不能因為自己違規使用地溝油做吃的,
: : 就告訴大家,因為我使用不合規定的材料,所以不能用食品相關法令要求我一樣
: : 這也是為什麼就算uber司機取得職業駕照,還是會被取締,
: : 因為只要他們從事的工作性質是屬於計程車客運業,
: : 就得遵守「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中,第91條~第96-10條
: : 有多少不符合就自己去查吧
: 你都說是個「規則」那他的位階有多高,相信你知道,更不用說「規則」誰定的
: 既然出自一個要取締uber的行政機關之手(雖說現在立法院也是如此),
: 會違反多少條也是隨行政機關開心...
: 再者,我沒說uber司機不應受公路法管制,因為他們如同白牌車
: 但不因此可以導出uber必須因為司機的關係受到公路法管制
: 如同前一篇作者所述,若在google論壇販毒,是否可說google論壇違法?
: 答案為否的原因,即為兩者為不同事件,不同個體
假設有一個新?產業叫ubitch,大肆招募有意從事性交易的妹妹並加以訓練
並且從這些性交易抽頭,抽頭比例還可以自訂
客人如果對妹妹的服務不滿意,反應給ubitch
ubitch還會把妹妹抓來檢討,再不改善就解雇
說這不是色情行業,而是創新產業,鮑魚共享經濟,你覺得能說服誰?
更靠北的是看新聞,色情行業也進步到網路化了
很可惜就差沒app,不然出來鬧一鬧,性特區說不定很快就過了
: : 其實你邏輯錯誤,不是因為車行自己登記為運輸業,他們才成為運輸業
: : 而是因為他們從事的生意是運輸業,所以必須登記為運輸業
: : 也就是,你做哪一種性質的工作,就決定了該登記為哪一種
: : 當然新領域工作會出現,不過,在法令沒有修改完之前,還是應該遵守舊規定
: : 這就是為什麼要修法完之後,才可以放一例一休,
: : 而不是認為該放,不管法令有沒有改,就強迫大家這樣做
: : 惡法亦法,也要遵守,就是法治社會最基本的
: 這邊我只能說是個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
: 你認為是先經營事業再登記為哪種事業,
: 我則是認為應先登記為哪種事業,才可從事哪種事業,
: 如同公司就其所營事業,必須先變更章程,才可經營
: (一例一休,真要講,勞動部的函令,你怎麼解釋
: 這邊還是不要另闢戰場吧...)
: 再者,惡法亦法,遵守與否,卻非絕對,更絕對不是法治社會的基本,
: 我相信法理學不是這樣講的......
: : 前面如果都有錯誤,後面內容也沒什麼好說
: : 誠如閣下所說,重點是法規如何定義,不是您認為不是就不是
: : 若是您認為自己論點無誤,建議您可以去信uber,將您的見解提供給他們,請他們申訴
: : 我想uber會很感謝您幫他們解套的
: 誠如閣下說的,如果你對於所謂的「邏輯」、「定義」等基本要件及前提都不清楚
: ,那就真的沒甚麼好討論的,在這邊論述,不過是希望提供各位能有更多獨立思考的方向
: 至於uber解不解套,不是重點,畢竟其所代表的僅是新形態產業的出現,
: 能否讓人在討論中思考,並找到看清事物本質的方法,才是本篇討論的重點
作者: RAA1144557 (RAA1144557)   2017-02-10 20:58:00
Ufish 比較好聽
作者: xiemark (aisinjuro)   2017-02-10 21:01:00
ufu
作者: kuninaka   2017-02-10 21:05:00
uTea更好聽,供您參考
作者: ge0619mini (顆顆)   2017-02-10 21:06:00
共享漁獲
作者: shadow0326 (非議)   2017-02-10 21:06:00
u以哭摟
作者: winiS (維尼桑)   2017-02-10 21:11:00
Ufuck
作者: alumico (キラッ☆キラッ☆)   2017-02-10 21:13:00
Usex
作者: jonahlin (貓步)   2017-02-10 21:14:00
其實我一直不清楚魚跟茶的差別 就叫bitch吧
作者: quinietos (quinientos)   2017-02-10 21:24:00
色情行業在台灣有合法的 多讀書
作者: jonahlin (貓步)   2017-02-10 21:28:00
樓上真是有趣 小黃在台灣也合法啊 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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