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Uber 高雄 - Uber 司機們 6 點聲明

作者: dkramses   2017-02-10 19:40:48
※ 引述《arthurwang (莫言)》之銘言:
: ※ 引述《dkramses ()》之銘言:
: : 爭點1.Uber的性質是甚麼?
: : 公路法中關於運輸業、計程車的定義部份:
: :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 :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 : 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 uber司機是不是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
: 是的話,這些司機做的工作就是屬於計程車客運業營業範疇
: uber的營收是不是靠這些uber司機營收抽取報酬為收入?
: 是的話,uber就是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首先,司機是否為uber員工,若以我觀點認為為否,
則應無法導出uber有"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的結論。
如我所說uber提供的是資訊媒合,
那司機是不是uber員工,就僱傭的定義,我的答案也是否;
那uber收取的報酬既已因係向非其員工之司機及乘客收取,
則無所謂是否符合為「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 當然,你會說,可是uber司機開的不是計程車啊
: 這是因為他們違反規定,沒將車子依照計程車規定處理
: 但是不能因為使用的車輛沒使用符合規定的車子,就認定不是做這行
: 這就像,做吃的廠商不能因為自己違規使用地溝油做吃的,
: 就告訴大家,因為我使用不合規定的材料,所以不能用食品相關法令要求我一樣
: 這也是為什麼就算uber司機取得職業駕照,還是會被取締,
: 因為只要他們從事的工作性質是屬於計程車客運業,
: 就得遵守「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中,第91條~第96-10條
: 有多少不符合就自己去查吧
你都說是個「規則」那他的位階有多高,相信你知道,更不用說「規則」誰定的
既然出自一個要取締uber的行政機關之手(雖說現在立法院也是如此),
會違反多少條也是隨行政機關開心...
再者,我沒說uber司機不應受公路法管制,因為他們如同白牌車
但不因此可以導出uber必須因為司機的關係受到公路法管制
如同前一篇作者所述,若在google論壇販毒,是否可說google論壇違法?
答案為否的原因,即為兩者為不同事件,不同個體
: : 重點是法規如何定義,而車行既已自己登記為運輸業,也只能說車行是運輸業,
: : 不能說車行跟Uber有多像,所以Uber也是運輸業。
: 其實你邏輯錯誤,不是因為車行自己登記為運輸業,他們才成為運輸業
: 而是因為他們從事的生意是運輸業,所以必須登記為運輸業
: 也就是,你做哪一種性質的工作,就決定了該登記為哪一種
: 當然新領域工作會出現,不過,在法令沒有修改完之前,還是應該遵守舊規定
: 這就是為什麼要修法完之後,才可以放一例一休,
: 而不是認為該放,不管法令有沒有改,就強迫大家這樣做
: 惡法亦法,也要遵守,就是法治社會最基本的
這邊我只能說是個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
你認為是先經營事業再登記為哪種事業,
我則是認為應先登記為哪種事業,才可從事哪種事業,
如同公司就其所營事業,必須先變更章程,才可經營
(一例一休,真要講,勞動部的函令,你怎麼解釋
這邊還是不要另闢戰場吧...)
再者,惡法亦法,遵守與否,卻非絕對,更絕對不是法治社會的基本,
我相信法理學不是這樣講的......
: : 綜合以上說的,Uber對我來說不是運輸業,
: 前面如果都有錯誤,後面內容也沒什麼好說
: 誠如閣下所說,重點是法規如何定義,不是您認為不是就不是
: 若是您認為自己論點無誤,建議您可以去信uber,將您的見解提供給他們,請他們申訴
: 我想uber會很感謝您幫他們解套的
誠如閣下說的,如果你對於所謂的「邏輯」、「定義」等基本要件及前提都不清楚
,那就真的沒甚麼好討論的,在這邊論述,不過是希望提供各位能有更多獨立思考的方向
至於uber解不解套,不是重點,畢竟其所代表的僅是新形態產業的出現,
能否讓人在討論中思考,並找到看清事物本質的方法,才是本篇討論的重點
作者: kuninaka   2017-02-10 19:43:00
忽略白牌車的本質,你也看得很清楚嘛
作者: ilw4e (可以吃嗎?)   2017-02-10 19:43:00
有些人就是瘋狂跳針的阿,跟他們講邏輯?XD
作者: NinJa (fine~)   2017-02-10 19:44:00
反正不說是新型態產業 uber沒辦法解套阿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7-02-10 19:44:00
其實uber搞半天也看不出來 怎麼弄才能對新行業定法規至少我看不出來有什麼具體的提案是新創的部分 都是改舊法
作者: kuninaka   2017-02-10 19:45:00
當然是新創阿,可以刊登報紙罵人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7-02-10 19:46:00
改舊法只是針對uber單一各案的話 無益整個新領域
作者: incandescent (隨便)   2017-02-10 19:46:00
uber app 就是把司機跟乘客湊在一起啦 有一個平臺專門吧販毒者跟吸毒者湊在一起 你看他違不違法
作者: piyomac (無)   2017-02-10 19:46:00
資訊媒合,但是錢是由Uber直接跟乘客收,行銷計畫、打折
作者: ducah   2017-02-10 19:48:00
你的觀點 不值錢
作者: popher (popher)   2017-02-10 19:48:00
惡法亦法.
作者: incandescent (隨便)   2017-02-10 19:48:00
誰可以這樣攬客 私家可以? 可以的話再來說你的媒合
作者: piyomac (無)   2017-02-10 19:49:00
也由Uber片面制定,你確定這還單純只是媒合嗎?
作者: ducah   2017-02-10 19:49:00
有些沒判下來的 UBER花錢去和解
作者: armorblocks (package)   2017-02-10 19:49:00
uber有收車資嗎 有的話 說自己只是平台?
作者: ge0619mini (顆顆)   2017-02-10 19:50:00
不就55688弄個白牌車APP 然後大喊我是在創新
作者: incandescent (隨便)   2017-02-10 19:50:00
這些司機就算不是uber員工 也屬私人載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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