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段宜康爆候選人共用金主 逆轉判無罪

作者: hiokchi (連筱葳)   2017-02-09 14:47:40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209/1051973/
【立委保衛戰】段宜康爆候選人共用金主 逆轉判無罪
2017年02月09日10:46
(更新:新增判決理由)
民進黨不分區立委段宜康被控3年前,指稱當時參選彰化縣長的黃文玲與林滄敏「共用一
個金主(指蕭景田)」等語,被黃女提告涉犯《選罷法》,段一審被判刑4月、褫奪公權1
年,若任內就此有罪定讞,將喪失立委資格。段上訴高院堅稱有查證,並找黃的堂哥出庭
作證,高院今上午宣判,逆轉改判段宜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段宜康是針對黃文玲脫黨參選並批評民進黨候選人,發表意見,相關言論是基
於事實作出質疑、批判,並非無理謾罵或抽象污衊,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
因此改判無罪。
段宜康(53歲)於2014年彰化縣長選舉時輔選同黨候選人魏明谷,另3位選將分別為前台
聯黨女立委、以無黨籍身份參選的黃文玲、國民黨林滄敏與無黨籍洪敏雄,最後由魏勝出

不過段在投票日前12天,於個人臉書撰文指黃女與林男共用金主蕭男,並質疑「蕭大財主
最近從農會與農業金庫搬了十幾億!想要幹嘛?法務部、金管會醒醒吧!」等語。黃女認
為段刻意在不能公布民調的前一天發表文章,傷害她的名譽並影響選民支持意願,告段涉
犯《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嫌。
段反駁黃女當時的民調支持度僅0.3%,不是被他的文章所害而落選。但因段提不出具體消
息來源,僅含糊表示根據「彰化地方傳言」,一審依《選罷法》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
文字傳播不實之事罪判段4月徒刑,雖得易科罰金12萬元,但附加褫奪公權1年,若任內定
讞將喪失立委資格。
段上訴高院不認罪,並找黃女堂哥黃上揚等人出庭證稱他確曾先拜訪地方人士查證,黃男
就是他所稱的「彰化地方傳言」,一審時因未得黃男,怕講出來會造成困擾。黃男證實當
年蕭男的確同時資助黃女和林男,他對專程來拜訪他的段告知此事,但拒絕段遊說他改投
魏陣營,因為「黃文玲是我堂妹,就是這樣」。(黃哲民/台北報導)
恭喜
作者: dandanhanbau (丹丹漢堡)   2017-02-09 14:48:00
段宜康的話能信屎都能吃
作者: LBJay (快樂龍)   2017-02-09 14:50:00
言論自由 讚
作者: sofaly (沙發椅)   2017-02-09 14:50:00
並非無理謾罵或抽象污衊......
作者: linhsiuwei (清心寡慾的天煞孤星)   2017-02-09 14:50:00
吱吱內鬥
作者: freshbanana (新鮮香蕉)   2017-02-09 14:50:00
就他堂哥。跟CoCo的幾億男有87%像
作者: SosoDEmoN (收收)   2017-02-09 14:52:00
還是會吃曲棍球嘛?
作者: goldenfire (金)   2017-02-09 14:53:00
曲棍球可以不用吃了?
作者: JokePtt (思辨成魔)   2017-02-09 14:56:00
判沒罪不是否定編造 而是不影響選舉結果 結果論斷案 蠻妙
作者: diefishfish   2017-09-11 17:44:00
幹 這輩子不投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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