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9成民眾反廢死 錢建榮:不要害怕民意 司法幫的是少數人
石秀娟 2017年01月26日 17:58 風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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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反對廢除死刑的民意居高不下,反對死刑檢察官、法官在量刑時承受不小壓力
呼籲台灣廢死的國際人權專家坦承,這的確很難解決,但台灣不再判處或執行死刑
,甚至廢死,是「絕對有可能」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則說,司法者「本來
就不要那麼害怕民意」,因為「司法者幫的就是少數人」,當行政、立法權不願履
行聯合國兩人權公約的廢死義務,「司法權應該自己來做」。
研究小組目標為廢死? 法務部官員:言之過早
前總統馬英九曾承諾廢死為長期目標,總統蔡英文對此議題僅稱廢死是普世價值,
並提出對社會溝通及說服、在機制與程序上提出配套等2條件說,未明確宣示廢死
。在上周兩公約第2次國家人權報告進行國際審查時,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承諾要在
3個月內恢復「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的運作。
法務部官員24日以電話受訪指出,負責相關業務的檢察司已著手研擬如何推動恢復
小組的運作,農曆年後將邀不同立場的民間人士加入;不過,他指出,小組可能會
改名,因為原本的名稱「預設廢死立場」,恐有支持死刑的一方不願加入,也就會
失去對話的意義,「現在講是不是要以廢死為目標,還太早」。
主張廢死的前法務部長王清峰2009年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但她隔
年3月因拒絕簽署執行死刑命令下台,法務部隨後終結前政府自2005年12月起有3年
多時間未執行死刑的紀錄,而在連續3年有死刑犯遭槍決後,主張廢死的9名民間委
員不滿小組被當成「花瓶」而決定退出,小組也終止運作。
「台灣有義務廢死」 廢死聯盟:說服民眾才是小組該做的
對於法務部官員的說法,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25日指出,台灣簽署
兩公約後,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第6項的規定,台灣就有義務廢死,
政府必須要有方法與步驟達成這個目標,法務部要讓小組恢復運作,應該找專家研
究廢死的配套,例如在取代死刑的替代方案、建立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保護機制
、監所的改革等方面,以降低民眾對廢除死刑的疑慮、說服民眾接受廢死,這才是
小組要做的事,問題不在小組名稱或成員對死刑的立場。
9成民眾反廢死 國際專家:領導者應影響民意
兩公約的國際審查委員在今年的結論性意見與報告中指出,近年來台灣執行死刑的
數量和過去無異,他們對台灣廢死進度遲無進展「深感遺憾」,而台灣政府也持續
以絕大多數的民意支持為理由,保留死刑。
根據法務部所引用的最新民調,去年由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在2016年7月發表的
調查顯示,高達90.6%的民眾反對廢死。雖然近年來包括歐盟等國際人權專家不斷
呼籲台灣,即使民意不支持,領導者應展現意志,影響民意,而非跟隨民意,但如
何面對輿論壓力,仍是推動廢死運動者的關切。
「不是民眾要什麼 司法人員就回應什麼」
在歐盟經貿辦事處(EETO)和英、法、德在台代表處等23日舉辦「落實兩公約國際
審查及結論性意見」的座談會上,檢察官黃兆揚、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孫建智等人就
詢問兩公約審查委員,如何面對社會要求重大刑案罪犯必須被判處死刑的壓力,以
及對於社會認為重大罪案刑犯不值得被原諒的看法。
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主席薩瑪爾(Sima Samar)、德國曼海姆大學比較公法教授
瑞戴爾(Eibe Riedel)、前歐洲人權法院法官羅倫岑(Peer Lorenzen)在與談中
都說,這是很困難的議題,但一定有方法可以處理。
薩瑪爾指出,阿富汗也仍有死刑,如果有民調,應會有超過95%的民眾支持死刑,
但近年向阿富汗國家人權委員會遊說反死刑的聲浪也增強,民眾支持死刑主要因為
對人權教育和國際人權標準的了解不夠,且阿富汗有很多違反人權的事件,包括殺
戮、綁架孩童、鴉片種植等,民眾認為死刑可以對付相關犯罪,「但是執行死刑能
帶來一個安全、穩定、和平的社會嗎?答案是不行的」。
她指出,相較於阿富汗,以台灣的教育和法治程度,要廢除死刑雖困難,要花很多
時間和耐心,但是「是有可能的」,阿富汗也有很多保守派人士認為,依伊斯蘭教
法,殺人者就必須被殺,但是教育能夠改變民眾看法,只要政府及領導者能採取大
膽、勇敢的行動,認真面對這個問題,就有可能說服民眾。
對於司法人員,薩瑪爾也說,司法人員也應和政府一樣,要帶頭推動廢死,不是民
眾要什麼,司法人員就回應什麼,「而是要落實保護人性尊嚴的原則」。
羅倫岑則指出,輿論是會受到民眾所接收的資訊影響的,政府應帶頭影響民眾對死
刑的看法,「我並不是說法官不用重視民眾的意見,他們應該要」,但是,「關於
死刑等酷刑的問題,法官應有足夠的勇氣做正確的事」。
「行政、立法權不面對廢死義務 司法權就自己來」
國際審查委員4年前首度來台審查時,主要引用《ICCPR》第6條對生命權的保障呼籲
台灣廢死,並連結到第7條禁止體罰和酷刑的條文,今年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則直接
引用第7條。他們指出,台灣在學校、軍隊等各部門已全面禁止各種形式的體罰,但
是「體罰最極致形式」的死刑卻仍被使用。
錢建榮指出,南非憲法法院就是將死刑視為殘忍刑罰,而宣告違憲;《ICCPR》第7
條禁止酷刑是源於對人性尊嚴的保障,我國已有許多釋憲文確認人性尊嚴是我國憲
法的原則,「從尊重人性尊嚴、禁止酷刑的角度,就應廢止死刑」。
錢建榮認為,南非從禁止酷刑的角度切入宣告死刑違憲是台灣可以學習的。他指出
,最高法院有就個案的量刑做死刑的言詞辯論,這是不夠的,「應把層次拉高到死
刑的法政策辯論」,以《ICCPR》第6、7條為主軸,勇敢指出死刑是殘暴酷刑的本質
,然後宣告死刑違反兩公約,應予禁止,或者也可聲請釋憲。
他指出,兩公約生效後,廢死就是台灣的國家義務,行政、立法權不願面對,司法
權應該自己來做,司法權監督行政、立法,司法權認真面對兩公約,行政、立法就
必須被迫真誠面對這個義務,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要求。
錢建榮指出,司法者本來就不要那麼害怕民意,「如果我們怕民意,就應該當行政
官、當立法者」,因為司法者幫的就是少數人,死刑犯的權益就是少數人的權益,
就是要對抗廣大自以為自己不會變成死刑犯的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