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想當你朋友!」女大生遭跟蹤 男尾隨進

作者: theray (good for nothing)   2017-01-22 12:48:29
※ 引述《s110269 ()》之銘言:
: 「想當你朋友!」女大生遭跟蹤 男尾隨進住家
: TVBS
: http://news.tvbs.com.tw/local/702037
: 跟蹤狼竟然溜進女學生住家要電話!北投區明德捷運站旁出現一名跟蹤狼,在半路尾隨女
: 學生搭訕要電話,男子遭到拒絕後不死心,竟然跟著進女學生回家,甚至兩度尾隨,現在
: 女學生嚇得出門都需要父母陪同。
: 女學生前腳剛進住家大門,後方緊跟著一名男子進門,看到這個畫面,女學生真的嚇壞,
: 因為男子從捷運站一路跟他回家,在溜進社區。男子逗留在女學生家,四處閒晃,甚至逗
: 留在社區公佈欄前東看西看,但他不是社區住戶,到底想幹嘛。
: 記者林耿賢:「女大生要回家時,被人尾隨跟蹤,一路跟著回家,甚至搭肩膀問說可不可
: 以當你朋友。」
: 目擊民眾:「(跟蹤男)說我喜歡她,里長就說你喜歡她也不能這樣跟著人家啊。」
: 要電話想告白,但一路尾隨已經嚇到女學生,從明德捷運站附近埋伏,跟了將近一公里,
: 大約10分鐘路程,更可怕的是跟蹤不只一次。
: 被跟蹤女大生母親:「其實兩天都是大白天,我會覺得那個男生有點誇張。」
: 4日上午從北投明德路尾隨學生回家,隔一天再度跟蹤,甚是連女學生和家人出門都被跟
: 。
: 被跟蹤女大生母親:「我就覺得那個男生的眼神很奇怪,那個男生眼神死盯著我女兒看,
: 我就覺得眼神怎麼那麼奇怪。」
: 由於跟蹤男子沒有攻擊行為,也沒有性騷擾,被害人只能到警局備案,如果有身體接觸,
: 當事人感到不舒服,可以提告。
警察要處理啊,怎麼會是叫當事人自己提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八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先罰錢再說嘛,而且不只是罰錢的問題,
罰了之後男的就知道萬一有出什麼事的話,警察會第一個找他,
就比較不敢太亂來啦
: 目擊民眾:「她跟我說有人跟蹤我,我用走的他就用走,我用跑他就跟我用跑的。」
: 女學生回家的路兩度被人跟蹤,男子或許想交朋友,但闖進別人住家的行為,讓誰都會感
: 到驚恐。
作者: PumaChaser (百思不得騎姐)   2017-01-22 12:50:00
先罰就有案底才好抓人
作者: ps20012001 (開始想明年新計畫)   2017-01-22 12:52:00
這個現在不處理 很容易會再出事
作者: bigsun0709 (大太陽)   2017-01-22 12:52:00
找議員出面 警察就會動了
作者: steven211 (默)   2017-01-22 12:54:00
記得知前類似新聞 警察:他沒對你怎樣我們也拿他沒辦法
作者: tryagain24 (wilson156)   2017-01-22 12:56:00
ㄈㄓ只要去7-11買個東西遇到=跟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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