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公文很難懂 為什麼不用白話文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1-22 12:36:38
※ 引述《newup (分不清霓虹和月亮)》之銘言:
: 肥宅我對年金改革這議題沒啥研究啦
: 也不是要批判公務員怎樣
: 可是本肥挺好奇的啦
: 有公務員跳出來說
: 公文超難懂的 這就是我們的價值
: 肥宅我念學店 腦袋不好想問一下
: 那為什麼公文不用白話文呢?
: 白話文才是王道吧
: ===============================================================
: 講個題外話
: 像本肥當年學測好像差不到1分就能15級分
: 可是我的語言能力其實差到爆炸
: 只是我稍微比較懂文言文和新詩在供啥
: 不然 一堆學測國文輸我的人 應該表達能力屌打我才對
有一個案件是內政部請問法務部,養父母要跟未成年的養子女終止收養,
雙方到法院提告,然後經過法官在訴訟前調解成功或者是訴訟中讓他們和
解,之後其中一方拿著法院給的筆錄到戶政事務所辦終止收養登記。受理
這個案件的戶政事務所不知道可不可以辦,請內政部解釋一下;內政部不
知到怎麼解釋,請法務部解釋;法務部接到公文不敢隨便解釋,請司法院
處理。司法院後來回公文:
發文單位: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秘台廳少家二 字第 1010020366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當事人依民法第 1080 條第 2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關係時,
因該聲請事件屬丁類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
解,又雖調解成立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惟得否提憑該調解程序筆錄
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則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判斷
主 旨:有關民眾得否提憑法院調解程序筆錄辦理終止收養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7 月 16 日法律決字第 10100130200 號函。
二、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其與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時,依民法第 1
080 條第 2 項規定,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此規定不因家事事件法之
施行而有不同,核先敘明。
三、當事人依上開民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關係時,參照家事事
件法第 3 條第 4 項第 7 款、第 23 條第 3 項、第 30 條及家
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3 條第 1 項等規定,該聲請事件屬丁類家事事
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解。
四、又調解成立依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與確定裁判有同一
之效力。至民眾得否提憑該調解程序筆錄辦理終止收養登記,事涉戶
籍登記提憑文件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本院未便表示意
見。
正 本:法務部
法務部接到公文後,回給內政部: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 字第 1010017483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當事人依民法第 1080 條第 2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關係時,
因該聲請事件屬丁類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
解,又雖調解成立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惟得否提憑該調解程序筆錄
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則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判斷
(原法務部 98.09.15 法律字第 0980031149 號函所載「…尚無由當事人
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而發生裁判終止收養之形成效力」乙節,因家事事
件法之制定施行,不再援用)
主 旨:有關民眾得否提憑法院調解程序筆錄辦理終止收養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7 年 2 日台內戶字第 1010230349 號函。
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101 年 8 月 29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
0020366 號函復略以:「……二、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其與養父母
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時,依民法第 1080 條第 2 項規定,應向法院聲
請認可,此規定不因家事事件法之施行而有不同,核先敘明。三、當
事人依上開民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關係時,參照家事事件
法第 3 條第 4 項第 7 款、第 23 條第 3 項、第 30 條及家事
事件審理細則第 43 條第 1 項等規定,該聲請事件屬丁類家事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解。四、又調解成立依家
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至民眾得
否提憑該調解程序筆錄辦理終止收養登記,事涉戶籍登記提憑文件問
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三、按民法第 1080 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
止之(第 1 項)。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
,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第 2 項)。」核其立法理由,乃收養係由
法律創設法定血親關係,自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惟於養子女為未成
年人者,其雖為終止收養關係之當事人,然係由收養關係終止後之法
定代理人代為、代受終止收養之意思表示或得其同意,即可終止收養
關係,對於未成年養子女之保護,恐有不周,為保障其最佳利益,有
關未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收養關係之終止,宜經法院認可,以判斷
終止收養是否符合養子女之最佳利益。至於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
事件,於家事事件法公布施行後,自應適用家事事件法之規定;本件
旨揭疑義,請依上開司法院秘書長函辦理。另本部 98 年 9 月 15
日法律字第 0980031149 號函所載「…尚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
方式而發生裁判終止收養之形成效力」乙節,因家事事件法之制定施
行,不再援用,併此敘明。
四、檢附前開司法院秘書長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 本:內政部
內政部接到法務部的公文後,發給下級戶政機關:
101年9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10317280號
主旨:
有關民眾得否持憑法院調解程序筆錄辦理終止收養登記一案。
說明:
二、按法務部101年9月20日法律字第10100174830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
「…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101年8月29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20366號
函復略以:『…二、養子女為未成年者,其與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時,
依民法第1080條第2項規定,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此規定不因家事事件法之施
行而有不同,合先敘明。
三、當事人依上開民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關係時,參照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項第7款、第23條第3項、第30條及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3條第1項等規
定,該聲請事件屬丁類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解。
四、又調解成立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於家事事件法公布施行後,自應適用家事事件法
之規定。…」三、另本部98年9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80175695號函所載「惟依同
條項規定,尚須經法院認可裁定,始生兩願終止收養之效力」一節,因家事事件
法之制定施行,不再援用。本案有關民眾持憑法院調解程序筆錄辦理終止收養登
記,請參照上開函釋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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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戶政櫃檯,或者是申請民眾,看這樣的公文之後,請問一下:
養父母跟未成年的養子女要終止收養,拿法院給的調解筆錄或者是和解筆錄
可不可以辦?
作者: lolpklol0975 (鬼邢)   2017-01-22 12:37:00
鄉民:
作者: snow3804 (snow3804)   2017-01-22 12:38:00
END
作者: xdbx (羊阿兵)   2017-01-22 12:38:00
師爺 你給我翻譯翻譯 什麼叫做驚喜
作者: JayReed (平心靜氣在網路上學習)   2017-01-22 12:39:00
鄉民只會嘴砲啦,本來就是這麼慘
作者: AUwalker (南行er)   2017-01-22 12:39:00
幹你媽的法匠坐領高薪只會把事情複雜化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7-01-22 12:40:00
這樣高院才能看風向判啊 董?
作者: JayReed (平心靜氣在網路上學習)   2017-01-22 12:41:00
這個例子就典型的推來推去阿,最倒楣的就第一線經辦
作者: kaj1983   2017-01-22 12:41:00
自己的公文功課自己做!XDDD
作者: netsphere (Ruby&Waku)   2017-01-22 12:41:00
奴家文化圈就喜歡這樣搞,反觀西方理性務實主義
作者: ameko34 (兩行來自秋末的眼淚)   2017-01-22 12:41:00
可以拉,妳哪看不懂
作者: gca00631 (囧)   2017-01-22 12:41:00
這三篇公文都在踢皮球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1-22 12:42:00
不過就是寫的很長而已。
作者: kaj1983   2017-01-22 12:42:00
不過法律公文本來就難懂,引用來引用去的
作者: TAKEZOU (真難人~)   2017-01-22 12:42:00
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判斷 叫你自己判斷拉
作者: skyoun (skyoun)   2017-01-22 12:43:00
推 (說公文很簡單的...某些案子就是背後問題很難解決啦)
作者: ameko34 (兩行來自秋末的眼淚)   2017-01-22 12:43:00
公務員考試考一大堆法律,妳以為是考好玩的哦
作者: bt222 (新竹林先生)   2017-01-22 12:43:00
只要看最後一份最後一段就好了
作者: wadeabc (潛水夫)   2017-01-22 12:43:00
這種咖小也想領錢
作者: metatron058 (metatron058)   2017-01-22 12:43:00
就說一直參照引用不同法規,避免做出決策,以字數掩飾模糊,公文高等境界
作者: ghostkou ( )   2017-01-22 12:44:00
看下來是可以...
作者: XZXie (微軟新注音敗壞國文水平)   2017-01-22 12:44:00
我承認我看到第二頁就睡著了.. XD
作者: aizuwakamazu (總有一天)   2017-01-22 12:45:00
解釋文要很留意,避免這回解釋後,沒多久後的案例就毀
作者: gca00631 (囧)   2017-01-22 12:45:00
看最後一份應該是可以吧
作者: JayReed (平心靜氣在網路上學習)   2017-01-22 12:47:00
不就說會推來推去了,改白話文只是變更多字而已
作者: aizuwakamazu (總有一天)   2017-01-22 12:47:00
文超白話超好理解
作者: melting   2017-01-22 12:47:00
公文就是要寫的模擬兩可 出事了才能撇清責任啊 傻子
作者: TokyoHard (東京難)   2017-01-22 12:48:00
寫那麼長,不如我批四個字->關我屁事
作者: wotupset (wotupset)   2017-01-22 12:49:00
看不懂= =
作者: aizuwakamazu (總有一天)   2017-01-22 12:50:00
自私無特殊實質理由興訟者處唯一死刑...天下太平本來就無事,也不用把公文那麼注意用詞選字
作者: guast   2017-01-22 12:55:00
「本於權責」就是「你自己判斷」個人造業個人擔的意思
作者: cat5672 (尾行)   2017-01-22 12:57:00
不管什麼職業都是要基層浪費自己的時間去成就一些偉大的人自己都不想釐清的東西 浪費時間和有意義其實是並存的
作者: ienari (jimmy)   2017-01-22 13:00:00
不會上色逆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1-22 13:03:00
政府機關給你的公文有上色?
作者: damonter (呼呼)   2017-01-22 13:39:00
簡單的說調解只是雙方合意 不像形成判決有形成力 所以調解的筆錄不具形成力 無法據以為終止收養關係的依據但老實說司法院的文有解釋那麼清楚嗎 丟一句本權責處理就結束 妳當每個人都會讀心術?司法院沒解釋清楚你就很快樂的把責任丟給行政院 你當基層承辦是一天有72小時所以時間很多?現在一個承辦要承擔的業務量有多少你知道嗎?而且老實說 這就算用白話文寫也不一定能讓人看懂啊..
作者: jen10969 (愛犬)   2017-01-22 13:50:00
寫這麼落落長,一般民眾根本看不懂啊。然後要跑機關,還被櫃檯臭臉有夠雖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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