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在解嚴後為了因應實際需要做了很多制度改革
能動的部分就直接改,像是開放黨禁報禁,國會全面改選
不易動的部分就另立新規定,或用終止適用的方式冷凍之,例如不改動憲法本文而另立憲
法增修條文、終止適用國統綱領、精簡台灣省
那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仿造匪區制度,成立中華民國台灣特別行政區有沒有搞頭呢?剛才隨
便想了一下,根本就是個表面一中、實際自治的雙贏政策。還能順便改成三權分立總統制
,政府效率up 完全Z>B
中華民國台灣特別行政區草案 作者Paravion
一、前言
國家統一前,為因應實際統治需要及保障國民權益,因台灣主權未定,我國內戰狀態亦未
正式結束,在不違反一中原則前提下成立中華民國台灣特別行政區。
二、台灣特別行政區初步規劃
最高文件:中華民國憲法除規範國民權利義務條文外暫停適用,由台灣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取代
統治範圍:台灣、澎湖(中華民國憲法適用地區限縮至福建省)
旗幟:區內中華民國國旗與台灣區旗並用,對外時除承認中華民國為唯一合法中國政府之
地區外使用台灣區旗
國歌:升中華民國國旗時仍演奏國旗歌,升台灣旗時另制定新曲
貨幣:中華民國中央銀行發行之新台幣(不用改)
外交:中華民國外交部授權台灣區外交單位處理(名稱待議,原則上以台灣取代過去使用
的台北稱謂)
政府:另成立台灣(區)中央政府、台灣(區)議會、台灣(區)法院,其成員由中華民
國行政、立法、司法三院成員兼任(行政院長除外);台灣議會成立監察機關,台灣中央
政府成立考試機關,成員由中華民國監察院、中華民國考試院成員兼任。
體育:另成立台灣體育協會
護照:發行中華民國護照台灣特別行政區限定版,供台灣區民眾自行申請
二、台灣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之中華民國政府組織
中央政府所在地:原台北市中華民國總統府改為台灣區中央政府,因我國憲法並未明定首
都位置,可在原台灣省政府所在地中興新村設立代表處。
中央政府組成:總統(仍維持人民直選,兼任台灣區最高長官)、五院(行政院長兼任福
建省長,其餘院長與包括行政院在內的行政人員兼任台灣區行政人員)、福建省政府、台
灣中央政府
一級行政單位:福建省、台灣省、台灣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