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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局呼籲:退役者勿赴陸 遭中共拘留將不營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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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19:04聯合報 記者洪哲政╱即時報導
國家安全局本月由局長彭勝竹落款署名,對所屬退役或離職人員發出公文,建議國安局退
離人員不要進入大陸與港澳地區,原因是有該局人員反應,前往大陸地區,「經常遭中共
強制約談,除不堪其擾,亦陷入不得不說之困境」;國安局並向離退人員表明態度,被建
議不要進入大陸者,若因過去任職國安局背景,而遭到中共拘留,將不會受到營救或補助
。
國安局本月向離退人員發出通知內容如下:
一、依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近年來兩岸關係雖持續開放,惟本局同仁仍中共長期注偵對象,依據退離人員陸續反
應,退離管制期滿後赴陸(含港澳地區)經常遭中共強制約談,除不堪其擾,亦陷入不得
不說之困境;依據中共相關法令規定,本局若遭注偵或立案,不受刑事追訴期限之限制,
對我國國家安全機密保護及同仁身家安全維護,具明顯風險及危安顧慮,經本局審酌後,
建議自受通知日起,風險未解除前,現階段不宜進入大陸(含港澳)地區,嗣後若風險事
由消滅或變更,將再另行通知。
三、前揭建議不宜進入大陸(含港澳)地區,並非限制憲法上所保障之遷涉自由,如前往
該地區,本局無由干涉,惟經通知後仍前往者,不適用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二十
五條規定。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摘要如下:「情報人員在境外因從事情報工作致傷、殘或
死亡時,應發給傷害、住院慰撫金或殘障、死亡撫卹金,醫療費並全額補助;其醫療費補
助、慰撫金與撫卹金之基準及發給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喪
失人身自由時,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在其獲釋前,應積極營救並支給下列各項補償。『情報
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傷、殘、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或
涉訟時,得適用本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規定摘要:「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喪失人身自由時,政府應盡力營救之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傷、殘、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時,國
家應予本人及其親屬補償或救助。」
不適用上開兩條規定,意即代表國安局退役或離職人員,若被建議不要進入大陸地區,卻
仍進入,而遭到中共拘留,將不受救助或補助。
2004年間,前國安局人事處長潘希賢赴陸經商,曾遭中共拘留,潘希賢返國後聲明自己沒
有洩露任何情報,願意配合調查還他清白。
國安局28日表示,基於中共注偵的舉措,發文目的在於保護國安局離退同仁的安全。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udn.com/news/story/1/2197123
5.備註:
退將:回家的感覺真好,哪會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