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顧立雄知法玩法企圖用第二次裁決霸凌司法

作者: jenlei (大帥哥)   2016-12-16 20:32:40
曾任行政法院法官也是經驗相當豐富的林石猛大律師哀小英總統司法改革敲響喪鐘!林大
律師在之前就曾經提醒過顧立雄的做法無非是知法玩法,林大律師也將自己的法律意見書
洋洋灑灑臚列如下,其法律意見書和引用判決值得拜讀,國民黨很可惡但是踐踏司法的黨
產委員會更可惡,期許更多有良知的法律人能夠站出來!
內文
小英司改壯志未酬身先死?
小英司改號角初試啼聲,顧立雄卻同時霸凌司法,要宣告司法死刑,最高行政法院今日打
臉說NO!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不當委員會」之抗告前,金石法律曾就顧立雄玩法,試圖以所謂「第
二次裁決」霸凌司法、踐踏銀行信用之濫權、恣意違法行政,提出內部參考之法律意見。
今發表如下,謹請卓參指教!
10512.15
金石法律之法律意見書
事 由: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20日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
0224、1050000225號函之處分(下稱系爭處分),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
03號裁定:「於行政爭訟終結確定前,均停止執行」。
茲就系爭處分提出法律意見如下:
1、 政黨受憲法之「制度性保障」
(1) 吳庚前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368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提及「憲法所保障之各種基本
權利,無論屬於消極性防止公權力侵害之防衛權─各類自由權屬之,或積極性要求國家提
供服務或給付之受益權─社會權為其中之典型,國家均負有使之實現之任務。為達成此項
任務,國家自應就各個權利之性質,依照社會生活之現實及國家整體發展之狀況,提供適
當之『制度的保障(institutionelle Garantie)』。」
於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大法官更明確肯認「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以
保障學術自由為目的,學術自由之保障,應自大學組織及其他建制方面,加以確保,亦即
為制度性之保障。」並於後續之司法院釋字第384號、第386號、第396號、第419號、第45
0號、第483號等解釋陸續援用之。
(2) 民主政治是政黨政治,政黨政治為民主國家不可或缺之制度,享有多種政治上與公
法上特權(如不分區立委提名與分配權、立法院各黨團席次分配權、接受政治獻金權、政
治獻金存款排除強制執行特權等)。是以,為求保障周延,憲法也有理由進一步直接保障
政黨法人的基本權利,譬如政黨的訴訟權、政黨的平等保護、政黨不受任意徵收或剝奪的
財產自由等政黨之權利,公權力不得由恣意剝奪。
(3) 實則,政黨還有非經憲法法庭審判不被解散的權利,稱為政黨的生存權。以公權力
斷絕政黨之運作必須資金,其結果形同於以公權力解散政黨。依照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第19條,解散政黨須因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
政秩序,主管機關始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可知政黨於我國憲政之下,其地位並
非一般人民團體可比擬。
2、 系爭處分業經法院裁定准予停止執行,無論是否不服裁定提起抗告,均無停止裁定執
行之效力:
(1) 按「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揭條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抗告程序亦有準用。準此,聲請
人或相對人就行政法院之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原裁定
執行之效力。
(2) 經查,系爭處分業經法院裁定准予停止執行,於停止執行裁定未經上級法院判決廢
棄前,原法院裁定之執行效力自不受影響;況且,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
例(下稱黨產條例)及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均無停止執行之例外規定,因而,行政法院
准予停止執行之裁定,一經宣示或送達即有執行力,不因提起抗告而影響法院裁定延宕原
處分(9月20日作成之處分)之效力(即黨產會之原處分不可以執行)。
(3) 再者,於政府採購案件上,廠商即便遭機關認定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在先
,惟一旦廠商聲請停止執行獲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准許,無論機關是否不服裁定提出抗告,
均無停止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主文執行效力,廠商可即時要求機關先行將已經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之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撤下。例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2號裁定案件,
廠商立即向機關為此項主張,機關於抗告期間屆至前即先行將所公告不良廠商之名稱下載
,可供參考(參林石猛、張宗琦,政府採購法不良廠商宣告救濟與實務爭議問題評析,註
10之說明,月旦法學雜誌第258期,2016.10,頁10)。
(4) 是以,系爭處分之停止處分裁定,無論黨產會是否提起抗告,處分機關、處分之相
對人或第三人即受該裁定之拘束,自應停止原處分停止之執行,此為憲政國家權力分立之
基本原理。
3、 行政法院得於復查程序未終結前,以急迫性為由,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1) 黨產條例第9條第6項規定之「復查」,雖與訴願程序不同,惟其與訴願之目的均在
於使行政權能再度省視行政處分之合目的性與合法性,因此復查應相當於訴願程序。同此
,參諸黨產條例第9條第6項「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通知後2個月不變期間內提
起行政訴訟」之文字,亦即代表復查係訴願之替代程序。在現行法制上,不服行政處分也
未必均須踐行訴願程序,此有行政程序法第109條「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
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可參。
(2) 於89年7月份高屏溪上游遭廢棄物清理業者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乙事,高雄縣政府
分別於89年7月21對長興化工公司作成附解除條件之停工處分,及同年月24日對該公司作
成新台幣60萬元之罰鍰。長興化工對前揭停工處分不服,於提起訴願之同時,並合法向高
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停字第6號,嗣因法官
勸諭成立和解,而停止執行)。
(3) 承上,司法實務已有該先例,肯認合於急迫性之要件時,縱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受
處分人亦得逕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本件,黨產會於其新聞稿中抗辯「如要解凍帳戶
及支票,仍要經訴願和行政訴訟程序」之見解,似與前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停字第
6號司法實務先例有違。
4、 行政法院得於聲請停止執行案件中,審查原處分是否有合法性顯有疑義之要件:
(1) 黨產會略以「國民黨並沒有提起訴願,但法院裁定理由卻引用訴願法第93條第3項
規定,而非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等語,似認為行政法院不得於聲請停止執
行案件中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之要件。
(2) 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634號裁定明指:「抗告意旨卻以『行政訴訟法第11
6條第3項無『行政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之要件』為由,進而謂:『本案請求勝訴機率之
高低,非屬審查應否准停止執行時所應斟酌之因素』云云…然而本院認為:本案勝訴之蓋
然性高低,在本質上是所有保全許可決策所共通之審查因素,即使法無明文,在法律解釋
上,依保全制度之基本法理,也當然應予斟酌,事實上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假扣押或假
處分,雖然均無『本案勝訴機率』之表明,但法院在決定是否給予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保全
,此等因素均應予以考量。」
意即,雖然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並未有如同訴願法第93條之「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
」之要件,然行政處分合法與否,與本案勝訴機率高低有密切關連,行政法院自得於保全
程序中對之審查。是以,行政法院自得於聲請停止執行案件中,審查原處分是否有合法性
顯有疑義之要件。
5、 黨產會於105年11月7日作成,分別對國民黨、永豐銀行及台灣銀行做成暫停提領匯出
及辦理支票清償提存之決議,其性質似為「觀念通知」:
(1) 按「查人民對同一事實先後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對於人民請求事項,於核駁後,對
於其後重複提出之請求,答覆申請人時,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處分,而未為實體決定,
因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即學說上所稱之重複處分。但如行政機關於第一
次裁決後,對於重複提出之請求為重新之實體審查,並予裁決,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
同,惟因另發生公法上之效果,故仍為一新的行政處分,即學說上所稱第二次裁決。對重
複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第二次裁決則允許提起行政爭訟。」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516號裁定、105年裁字第924號裁定等,明揭斯旨。亦即,行政
機關如僅對其引述先前已作成之決定,因未於實體上重新設定法律效果,則非行政處分,
僅係「觀念通知」。如機關係對同一事件重新處理,並於實體上重新審酌而作成新決定,
是成立另一新行政處分,為「第二次裁決」(參陳敏,行政法總論,105年9月,9版,頁3
14-315)。
依前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意旨,「觀念通知」(欠缺法效性,非行政處分,不得提撤銷或
課予義務之行政爭訟)與「第二次裁決」(具有法效性,係行政處分,得提行政爭訟)為互
斥之概念,其判準在於,行政機關之後函文是否另行發生公法上之效果,若後函並未發生
新的規制效力,則屬觀念通知;若另行發生效力,則為第二次裁決。
(2) 經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前函之定性為行政處分,惟據風傳媒105年11月7日「
凍結國民黨帳戶遭法院打臉,黨產會急祭行政處分」之報導,黨產會認為先前發給銀行之
函文(下稱前函)性質,係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而黨產會105年11月7日另為之決
定(下稱後函)係行政法上之第二次裁決,屬行政處分;果如黨產會所言後函係「第二次
裁決」,亦即代表「前函」係第一次裁決(亦屬行政處分),自非觀念通知,黨產會之說詞
於法理上顯然相互矛盾。因此,如依據風傳媒之報導,黨產會確認定前函係觀念通知,亦
顯與前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意旨不合。
(3) 實則,黨產會105年11月7日作成之「後函」,對國民黨而言並未發生「扣押」以外
之新的規制效力,僅係重申「前函」(105年9月20日)之意旨,但對凍結、扣押國民黨黨產
之規制效力,則並無增減變更之作用,故「後函」之性質似為觀念通知,因而國民黨似仍
得持行政法院准許前函停止執行之裁定,要求黨產會及銀行解凍。惟因行政法院不見得將
「後函」定性觀念通知,為保慎重,仍針對黨產會105年11月7日作成之「後函」,提起復
查、停止執行等行政救濟,以求周全維護權利。
精彩FB留言
林石猛
銀行無信不立!
看看別人想想自己。
17世界荷西戰爭期間,荷蘭的銀行仍然可以合法貸款給自己國家的敵人。只因當時阿姆斯
特丹市曾立法規定,任何人不能以任何藉口限制銀行的交易自由。
我們的台灣銀行、永豐銀行卻可單憑黨產會顧立雄大官爺的行政公函,片面背約毀諾,使
向稱為鐵票之「台支」票據形同廢紙,無法兌领。
行政權無限上綱,霸凌司法,黨產會未必消滅得了國民黨,卻已使台灣的銀行之交易信用
蕩然無存!105.11.8
林石猛
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馬英九在103年間,告誡行政機關說:侵害人權者,十之八九是政府。過去如此,馬政府
鞠躬下台了,蔡政府歡喜上台,亦復如是?
105.11.4
ps.依法行政,原本是在權力分立憲法之基本原則下,保障民權的手段。然而,在現實世
界中,卻經常淪為酷吏、威權統治者,殘民以逞的工具!
林石猛
搖擺沒落魄的久!
這廝,還真以為自己從此以後,可以高枕無憂當官當一輩子的樣子!日前「那個總統」不
是才說未必能安穩做四年嗎?
顧立雄才當了三兩個月的大官爺,就忘了來時路。一再以不當對不當,未必消滅得了國民
黨,卻免不了會成了「民主、進步」的罪人,到時可別再回來當「人權」律師Y!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160251367422777&id=10000313773123
1
作者: CYL009 (MK)   2016-12-16 20:33:00
法律人內戰
作者: kuninaka   2016-12-16 20:33:00
你跟丐幫那個有啥關係,發文文法一模一樣
作者: Beanoodle (屏東尼大目小栗旬)   2016-12-16 20:34:00
B嘴! DPP說你犯法就犯法 大人快鍘他
作者: HsiaoMei5566 (小咩五五六六)   2016-12-16 20:34:00
真為他擔心 國民黨重新執政 顧綠熊還有活路嗎?
作者: FOSSIL (FOSSIL)   2016-12-16 20:34:00
哈,3樓想的跟我一樣
作者: PttXiangMing (批踢踢鄉民)   2016-12-16 20:34:00
聰明啊 顧大律師
作者: ienari (jimmy)   2016-12-16 20:35:00
支持KMT開的法院的法律人
作者: Groger (都是一群假鬼)   2016-12-16 20:35:00
kmter是崩潰完沒?
作者: Xinz (Xinz)   2016-12-16 20:35:00
XDDD當然要知法才能玩法啊....
作者: creulfact (小黑)   2016-12-16 20:36:00
KMTER是崩潰完了沒?當初把阿扁關成腦殘 就該想到自己會
作者: hosen (didi)   2016-12-16 20:36:00
民進黨才執政多久就累積這麼多仇恨,真以為不用還嗎
作者: k88888g (超Q圍巾蜥蜴)   2016-12-16 20:37:00
誰擋的住 放棄吧
作者: Whitening (whitening)   2016-12-16 20:37:00
ID正確喔!!蛆蛆下午高潮這麼久,都沒發現國民黨無法從中投那邊收到一毛錢了嗎??
作者: darkbrigher (暗行者)   2016-12-16 20:38:00
資進黨請在下次選舉前結束車輪歷史
作者: BrandyEye (單寧瑟)   2016-12-16 20:38:00
知法玩法指控好嚴重 不過也只有知法玩的了
作者: k88888g (超Q圍巾蜥蜴)   2016-12-16 20:38:00
阿扁ㄧ點都沒殘 整天騙的吱高潮 實質靠保外早就放了
作者: hosen (didi)   2016-12-16 20:38:00
民進黨可沒有黨衛隊,是當不了希特勒獨裁者,終有下台的一
作者: SuperUp (( ̄▽ ̄#)﹏﹏)   2016-12-16 20:39:00
和KMT硬換法官和實質影響力相比 顧遜斃了
作者: k88888g (超Q圍巾蜥蜴)   2016-12-16 20:39:00
唉 台灣可以放縱貪幾億的犯人 真是美談
作者: legendd (legend)   2016-12-16 20:39:00
END
作者: whitezealman   2016-12-16 20:39:00
汪汪 汪汪汪
作者: Whitening (whitening)   2016-12-16 20:39:00
國民黨根本瞧不起PTT、瞧不起年輕人,派幾個ID每天PO文就可以抹黑對手了嗎??
作者: bj45566   2016-12-16 20:40:00
看到「前行政法院法官」就差不多可以 END 了 www www
作者: scuxun (GIRL)   2016-12-16 20:40:00
文章太長直接end
作者: darkbrigher (暗行者)   2016-12-16 20:40:00
特偵組說海角七億查無實據 另外阿扁被判刑沒一項是海海藏金 但9.2只會說7億
作者: ToToRoTW (番薯龍貓OwO)   2016-12-16 20:41:00
她憲法部分講得不錯啊,不過銀行部分.....有請國師幫講
作者: jamal1984 (CCA)   2016-12-16 20:41:00
還沒崩潰完?
作者: scuxun (GIRL)   2016-12-16 20:41:00
霸凌這詞不是這樣用的吧?
作者: romusutoru (Qoo ⑥ω⑥)   2016-12-16 20:44:00
所以你想表達什麼??
作者: fitnessss (3:8)   2016-12-16 20:48:00
禽獸媽媽!回錯篇QQ....
作者: ishiki (人生勝利組?)   2016-12-16 20:49:00
滾回去你家慢慢崩啦
作者: creulfact (小黑)   2016-12-16 20:53:00
笑死人了 如果阿扁被關了六年保外是笑話 那KMT自己有多
作者: popm (popm)   2016-12-16 20:53:00
KMT不必知法也能玩法 DPP弱爆
作者: lapetos (latt)   2016-12-16 20:58:00
jenlei又是你, 61.230.200.106垃圾人渣黨工還想在前幾樓推文帶風向
作者: Daz2005i (大叮噹)   2016-12-16 21:08:00
幫低調
作者: fifi0828 (fifi)   2016-12-16 21:21:00
呵呵
作者: derekgao (derekgao)   2016-12-16 21:22:00
沒看過九品芝麻官嗎?貪官要奸,īM官要更奸清官要更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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