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一例一休新制大Bug!休息日加班越久時薪

作者: floz (醉)   2016-12-16 15:43:43
你引用的是[正常工作時間]
現在說的是加班[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
你用[正常工作時間] 的規定來看加班[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
當然對不起來啊~~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 引述《waynedd (加西莫多)》之銘言:
: ※ 引述《ouyang (源自於修車的熱愛)》之銘言:
: : 一例一休新制大Bug!休息日加班越久時薪反低
: : 《勞基法》一例一休新制將在下月實施,勞工若在休息日加班,
: : 前2小時除本薪外,僱主須加發1又1/3倍;後2小時起除本薪外,
: : 須加發1又2/3倍。但今在立院有立委質詢,休息日勞工若加班
: : 達第9小時,僱主是否不需要付本薪、只需要付加班費就好?
: : 勞動部表示,依新法文字來看,僱主確實不須加發。
: : 立院衛環委員會今邀勞動部等對原住民勞動權益進行專案報告,
: : 立委蔣萬安指,勞動部在休息日上班加班費的算式舉例僅列到8
: : 小時,那超過8小時之後該如何計算?是否應該要加發第9小時
: : 之後的本薪時薪?但勞動部則回應,工作滿9至12小時已經以12
: : 小時計,不會再加發4小時時薪。
: : 蔣萬安指出,以勞動部的舉例,月薪約定為3萬6000元的勞工、
: : 時薪為150元,若在休息日加班8小時,除本薪1200元之外,還會
: : 多領到1900元的加班費;若勞工加班到第9小時起,除加班費1000元
: : ,僱主是否應該要發給這4小時的本薪600元?
: : 但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指出,第9小時至12小時
: : 的計算方式與3至8小時相同,所以勞動部版本算法沒錯,也就是不需
: : 要加發第9至12小時的4小時工資。勞動部解釋,因條文上休息日加班
: : 費是獨立的一項,若該時段還要發給本薪,加上未滿4小時又以4小時計
: : ,等於勞工休息日加班到第9到第12小時的報酬,高過例假、國定假日
: : 等報酬,在修法上考慮衡平性,才會這樣設計。
: : 若依勞動部解釋,月薪3萬6000元的勞工,在休息日加班12小時,可領
: : 到本薪1200元和加班費2900元;但若第九到第十二小時也可領到本薪,
: : 則總計應該是3500元。勞動法學者、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直言勞動部解
: : 釋「不合理」,哪有做越久領得越少?」邱駿彥說,依立院三讀通過文
: : 字,休息日加班費是「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 : 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另再加給」就是除本薪外再給加
: : 班費,法律並沒有區分第九小時之後的薪資算法跟八小時以內不同,行
: : 政機關做這樣的解釋,有違法之嫌。
: : 邱駿彥說,若勞動部採取這樣的解釋,等於休息日加班勞工做越久領越少
: : ,反而會誘導僱主一定要讓勞工做滿12小時,才能稀釋掉他的加班成本
: : ,無助於縮短工時。(唐鎮宇/台北報導)
: : 新聞來源: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15/1013167/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N0030001
: 第 30 條
: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 四十八小時。
:
作者: waynedd (加西莫多)   2016-12-16 15:49:00
我理解引用錯誤法條.所以假設休息日工作到第9~12小時..如無本薪加上加班費已致平均時薪下降.那月薪制勞工平日也是只計算八個工時.第9~12小時是以薪資時薪加上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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