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民法本來就是規定夫妻財產共有制為原則,
: 你要採取夫妻財產分別制,還要經過申請
民法
第四篇 親屬
第二章 婚姻
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
第二款 法定財產制
第 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第 1018 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