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臺灣的行政區劃制度太僵化了
市下面就一定只能是沒自治能力、官派首長的區
雖然後來有修法讓原住民地區能自選首長,變成自治區
但是非原住民地區一樣是派出性質的區
這麼設計是因為當初市都是狹域市 但現在臺灣已經跟上世界潮流
變成廣域市了 結果下面的區卻沒跟著改變
縣也是一樣僵化
下面就一定只能是有自治能力的縣轄市/鄉/鎮
不能有派出性質的區
像中國、韓國 市下面有派出性質的區 也有自治性質的郡/縣
而縣下面有自治性質的鄉鎮 也有派出性質的街道(等於區)
為什麼台灣不能效仿呢?
直轄市比較跟市區沒連成一體的地方 繼續維持鄉鎮 給予自治權
市區的地方用區 派出性質 讓市能有效整合
而縣也一樣 縣精華區(如縣治)及周圍的衛星鄉鎮
可以改為派出性質的區
然後與縣精華區比較沒關連、獨立自主的地方 就用鄉鎮
這樣不是比較彈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