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一年約五萬對離婚, 所以一年有十萬人離婚
十年大約有一百萬人離婚
離婚人數應該是少於已婚的人數的
可是為什麼民法裡還有離婚的法條呢?
而且聖經裡 離婚是犯了姦淫之罪
是要投石至死的 和同性戀差不多都是死罪
為什麼基督徒不覺得 離婚的法條是少數人霸凌多數人?
而且啊 一堆基督徒未婚懷孕 還想要離婚 例如小禎
為什麼還允許她進教會啊?
一個在聖經裡有罪到不知道哪裡去的人
神都不知道從哪赦免起了 為什麼 基督徒沒去抗議她帶壞小孩?
※ 引述《diefishfish ()》之銘言:
: tvbs(新聞台)
: http://news.tvbs.com.tw/politics/689557
: 4.4%同志霸凌多數人?政大教授嘆「假平等」
: 政大教授許牧彥在公聽會中陳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