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不只要考慮同志族群吧
有很多超齡的女性或喪偶的人
也需要訂定親屬的認定契約吧?
就算有了幾個小孩
大了或都在美國工作
臨時有什麼事有很多東西還是需要人簽署同意書
除了先天上有的家屬之外
我們原先只認定配偶有這些資格
現在很多人也不婚
到老了有什麼急事
為什麼不能預先指定認同的人代為照顧
醫院就是會有那種平常都不管不問
死了才在那邊五四三的家屬
其實我覺得同志缺乏的也就這些吧?
當然只想爽的高危險族群也不會想去簽這種一對一的契約
我個人是認為專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也不一定要是同志
只要另外寫好指定人的權利跟義務
不然兩個男的想不想在一起
又不會礙到一般人
同志被迫結婚對另一半才是一種問題吧?